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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等部门2004-2010年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7 生效日期: 2004-04-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4]78号

闽政办[2004]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农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妇联《2004-2010年福建省农民工培训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2004-2010年福建省农民工培训规划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大力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加速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省农村劳动力培训的重要性
  开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落实科教兴农战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性措施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坚持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作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大力开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本形成了以农业高等院校为龙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为骨干,农广校、农函大、文技校等农民职业技术教育机构为补充的农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大力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百万农民技术人员培训计划” “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 “农业科技电波入户工程”以及“巾帼科技致富培训工程”,培养了一大批农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户,促进了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省农业人口占全省人口的78.9%。全省乡村劳动力总数1274.53万人,目前全省已有518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还有756.53万的劳动力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现有农村富余劳动力约有350万人以上,其中大部分是山区、贫困地区的劳动力。在农村人口中受过小学教育的占38.9%,受过初中教育的占31.5%,高中以上教育的仅占13.3%,其中接受农业职业技术系统教育的农村劳动力不到5%。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偏低不仅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增收,也严重影响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转移,制约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对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关键在于加强农民工培训。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工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的农民工培训工作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激励政策不足、培训手段落后、培训资金缺乏,还未形成农村劳动力培训体系,培训机构分散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分工协作,为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我省提前三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为重点,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实现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紧密结合,采取财政扶持政策和激励手段,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进一步调动农民、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充分整合社会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逐步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协作、行业组织、社会参与的农民工培训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扶持,部门协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增加投入,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要积极开展对农村低保户、失地农民的免费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各有关部门协调合作,明确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各项服务工作。
  2.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农民工培训要统筹计划,突出重点,分步开展。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基本情况,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当前要重点支持南平、三明、龙岩、宁德市等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地区和贫困地区开展劳动力转移岗前培训,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重点联系点工作,不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3.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优化配置培训资源,创新培训工作机制,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
  4.按需施教,注重实效。要根据我省农村劳动力资源现状,做好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要求,采取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开展培训,坚持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广大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就业率。

  三、培训的目标和任务
  (一)培训目标
  在我省逐步建立“先培训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制度,形成“培训-考核-就业”相衔接的运行机制,按照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前培训和相关教育,提高就业能力和岗位工作能力。全省新增农村劳务输出人员输出前的培训率达到50%以上,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合格率达到85%,就业率达到60%以上。
  (二)培训任务
  1.引导性培训。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新增农村劳务输出人员都要开展劳动就业的基本知识和务工常识方面的培训。2004至2005年,培训100万人;2006至2010年,培训200至250万人。
  2.职业技能培训。2004-2010年,对500多万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民工中的200万进行在岗、转岗、晋升等培训;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2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就业前培训。7年共培训农民工400万人。
  3.农业实用技术培训。2004-2005年培训60万人;2006-2010年再培训100万人,全省所有农户均掌握1项以上农业实用技术。

  四、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一)引导性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是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帮助农民工了解有关务工经商、投资创业和回乡创业等方面政策规定,开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安全常识和公民道德规范培训。主要是安全生产、公共交通规则等常识的教育,树立保护环境、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社会公德。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引导性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使大部分外出务工的农民都能通过不同渠道了解外出务工的一些基本知识。引导性培训主要由各市、县(区)政府,尤其是劳动力输出地政府统筹组织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和社会力量来开展。
  (二)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一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建筑业等,如机械加工技术、数控技术应用、电子电器技术应用、鞋帽制作、纺织印染、服装加工、建筑施工等。二是服务业,如家政与社区服务、烹饪与餐饮服务、酒店、保健与美容、驾驶与维修等工种。三是符合国际劳务市场的需要的行业,如建筑、纺织服装加工等。四是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侧重于畜牧、水产、蔬菜、园艺、食用菌、茶叶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安全、优质、高效生产技术,以及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依托各类具备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大中型企业开展培训,以订单、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具体培训时间长短可按照工种岗位的职业技能要求安排。

  五、政策措施
  (一)强化政府统筹,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成立由省农办牵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妇联等十部门共同参与的福建省农民工培训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农办农科教办公室。省农民工培训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培训计划,落实扶持政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市、县(区)也同时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农民工培训工作。要通过制定政策和制度创新,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广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调动和激发广大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农民工培训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健全培训网络
  在农口各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现有高等与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或培训中心的基础上,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依托培训质量较高、促进转移就业效果显著的职业培训机构定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全省各市、县(区)都要在现有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成人学校或培训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农民工培训中心,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当地农民培训实施方案。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大力推行“订单”和“定向”培训。鼓励各类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按需定向培训。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订鼓励措施,加强业务指导。鼓励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中介(派遣)机构合作,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进程。
  (三)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技校)、农村中学和成人学校重要阵地的作用,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有计划地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的普通初、高中生在毕业后进行2-3个月实用技术或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农村普通中学要按照课程计划开足开好劳动技术教育课程,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就业预备教育,有条件的农村初中应开展“绿色证书”教育。职业学校(技校)和成人学校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扩大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非农产业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民工进城就业创造条件。
  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经过教育和培训后获得一技之长的农村劳动力,颁发《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经过考试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收农村务工人员,应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适当减免对农村务工人员的鉴定收费。
  (四)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主动参与农民工培训工作
  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并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的扣除标准在税前列支。
  符合条件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获准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农民工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农民工培训协调领导小组会同省物价、财政、劳动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实行公示制度。
  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对农村低保户和失地农民要开展免费的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经费可从培训扶持资金中支出。
  (五)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应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从本部门专项经费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其管理范围内的与农民工培训有关的工作。各地要制定农民工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和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六)健全农民工培训工作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各级农民工培训协调领导小组要做好农民工培训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密切协作,共同抓好五项任务:
  1.确定培训机构:有条件承担农民工转移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需向各级农民工培训协调领导小组申报培训场地设施、师资力量等情况,经核实后列入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体系,并加强指导、检查,培训成果需经各级农民工培训协调领导小组核实后方可申请经费补助。
  2.加强农民工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农民工培训师资可以由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从职业(技工)学校和成人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充分发挥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的作用,定期组织从事农民工培训的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要抓紧组织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按照统一规范、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编辑、出版适合农民工培训的教材。
  3.做好农民工培训的信息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建立覆盖全省的农村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网站,举办人才交流供需会,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调查分析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主动参与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为农民就业创造条件并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农民技术人才资源库,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4.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要根据劳务输出年度计划和目标,下达培训任务,并加强对各地农民工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培训计划和经费的及时落实、到位。通过设立农民工培训工作监督电话,加强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的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乱收费,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实绩较差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省农办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科技厅
建设厅
财政厅
农业厅
林业厅
海洋与渔业局
妇联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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