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2004]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2﹞10号批复,决定征用集美区灌口镇灌口村委会集体土地45410.777平方米,上塘村委会集体土地98180平方米,合计143590.777平方米,作为村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用土地基本情况:
序号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 被征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1 灌口镇 灌口镇集镇 集镇用地 45410.777 灌口村 厦门集灌
2 人民政府 建设开发用地 98180 上塘村 开发有限公司
二. 被征用土地范围,以厦府﹝2003﹞地105号文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1999﹞综06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 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5月13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村镇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