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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03年度第十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4]122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福清市2003年第十一批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土(2003)3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5.1938公顷(其中耕地18.86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福清市江阴镇赤厝村水田17.3566公顷、旱地1.5105公顷、林地6.326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183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04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26.4814公顷;拨用国有未利用土地0.731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27.2124公顷,作为福清市2003年度第十一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按规定核减。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5.1938公顷计入福州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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