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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3 生效日期: 2004-04-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4]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力争早日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目标,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173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1﹞63号)的要求,围绕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立足建设海湾型城市的目标,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围绕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积极完善用水节水管理机制和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使有限的水资源能持续有效地为我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更有力保障。
  2、目标:至2005年底,力争本岛(含鼓浪屿)全面达到节水型城市要求,岛外的城市建成区基本达到节水型城市要求;至2006年底,争取我市的城市规划区全面达到节水型城市要求,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管理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结合我市实施长距离引水的资源性缺水沿海城市特点,创建过程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管理水资源的原则;
  (2)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并重,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的原则;
  (3)科学节约用水的原则;
  (4)以经济手段为主,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教育手段的原则;
  (5)积极倡导,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与实施步骤
  (一)调查阶段(2003年12月-2004年4月,已完成)
  依据《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对照《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的各项指标进行详细摸底,初步得出厦门市目前考核指标总分为:54分。详见“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厦门市现状一览表”(附件1)。
  (二)创建阶段(2004年4月-2006年6月)
  1、节水立法。按照依法管理城市水资源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对现有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等法规和规章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将《厦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上升为地方法规,加强法制建设,把节约用水纳入法制管理,使我市的城市节水工作尽快走上“依法治水、依法节水”的管理轨道。
  2、编制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在调查的基础上,立足于建设海湾型城市,根据我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纲要,研究制定城市节水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建立符合城市节水要求、科学合理的城市用水指标体系。计划2004年完成'规划评审稿编制'工作。
  3、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有限的城市水资源。重点放在五个方面:
  (1)立足于厦门海湾型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对水源地(含备用水源)、水资源储量及其分布、变化及水环境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全面掌握城市水资源动态,直接为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2)科学合理地开发和调蓄水资源,进一步优化水资源在岛内外以及不同产业之间的配置,使之满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3)加强对城市污水的处理能力,在致力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后的回用率;(4)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5)积极开展海水综合利用方面的开发研究,逐步提高对海水的利用率。
  4、建立水价综合调控体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水价综合调控体系,进一步理顺在引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投资管理体系,有效地提高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效益。
  5、加强节水科研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高效的节水器具。应重点做好替代水深度利用、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节水工艺改造、优质高效的节水器具、节水监控信息网等方面的科技攻关,进一步提高城市节水工作的科技含量。同时,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在各行各业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高效的节水器具,坚决淘汰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过时器具。
  6、加强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监测与维护,加大对城市节水设施的投入。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日常巡视、监测和维护工作,尽可能减少因地面沉降、施工盗挖、管网老化等造成的管道事故,杜绝日常'跑、冒、滴、漏'造成的水资源浪费流失。另一方面,要通过节水立法,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均应采用节水型工艺和设备,其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选型的审核和竣工验收。
  7、加强城市节水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市节水工作水平。市节水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要加强对城市节水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城市节水管理队伍素质;要规范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建立城市节水岗位责任制度;要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对外学习与交流,不断提高城市节水的科学管理水平。
  对于以上主要任务的部门职责分工见“厦门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部门职责分工一览表”(附表2)。
  (三)验收和整改阶段(2006年6月-2006年10月)
  由市节水工作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对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达标项,责成有关部门立即整改。
  (四)申报阶段(2006年10月-2006年12月)
  按照《标准》经自评,符合申报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材料,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三、主要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市是否能顺利获得“联合国人居环境奖”,而且还关系到我市今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参加创建活动的各实行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见附件2),主要领导亲自抓,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创建工作。
  2、健全城市节水管理网络。根据我市最新的行政区划调整,按照市、区、街和市、局(公司)、厂(单位)构建三级节水管理网络。在此基础上,建立工作责任制,将节水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计划2005年建立全市城市节水管理网络。
  3、加大宣传力度。要采用公益广告和宣传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家庭、社区、机关、企业、学校等宣传国家、省、市有关节水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我市在节约用水和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并对暴露出来的一些典型违章用水现象和不良行为予以批评和曝光,正确引导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努力形成'节约用水光荣,浪费用水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4、积极通过互联网,发展城市节水电子政务,为城市节水工作提供新的宣传、沟通、交流、服务平台。
  5、落实创建资金。结合我市事权和财政体制调整实际,将创建节水型城市经费列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属公共项目,由所有权人或授权管理者承担,属地区政府适当补贴;城市管道和中水回用、海水开发利用由市政府投资。居住区、企业节水型项目的改造资金可以属地区政府补贴,街镇筹措、单位出资等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6、开展创建考评。大力创建节水型家庭、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住小区活动,根据节水目标要求,组织开展节水型家庭、企业、居住小区的达标示范活动。市节水办负责本次创建活动的组织工作,组织定期考评、经验交流,推动创建工作全面开展。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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