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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对国道303线通辽至凤凰岭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 2001-02-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1]56号

通辽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两局《关于国道303线通辽至凤凰岭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通价费字(2000)第71号)悉。经研究,现对该段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
  正、侧三轮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2吨(不含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含2吨)及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10元;
  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每车次15元;
  8吨(含8吨)及以上至20吨(不含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30元;
  20吨(含20吨)及以上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40元。

  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只能用于还本付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人员工资、福利、设施管理等正常开支。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明码标价,每年一季度前由通辽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上年度通行费分月收支情况上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上述收费标准自二00一年二月一日起执行。该段公路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应撤站停止收费,收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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