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呼价工字[2000]39号
呼和浩特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内计价字(2000)1676号)精神,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自来水执行价格:
二、执行时间:
本价格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其它事项:
1、本价格按抄表量据实收取。
2、本价格加上已开征的污水处理费为最终到户价格,原来附加在自来水价格之外的附加费,水源建设费等其它所有价外收费,均应停止征收。
3、城市自来水成本构成中暂不包括水资源费。
4、本次价格调整后自来水公司新增款项要保证全部用于与呼市引黄工程配套的市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建设。努力提高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率和供水保证率。
四、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自来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