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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8 生效日期: 2004-04-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改革目标,实现产权制度改革新突破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理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关系和资产管理体制,改善非公有制企业产权结构,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产权市场建设,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依法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努力实现产权制度改革新突破。

  (二)目标任务。用2至3年时间,完成六个方面的任务:1.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各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基本纳入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和授权经营方式,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业绩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制度建设;2.完成省属各行业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基本形成,与产权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新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建立;3.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归属基本明晰,省、市、县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基本理顺;4.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属)企业或经济实体全部脱钩,公用事业领域经营性资产市场化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5.省内区域性产权市场培育形成,并与全国性产权市场联网运行,产权交易从以实物资产为主逐步向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拓展;6.清理、修订、完善政策法规,消除体制性障碍,充分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组建省、市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对本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明确界定出资人与企业法人在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分配权等方面的关系,尽快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妥善处理财政公共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关系。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预算法》规定,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2004年在部分省属企业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2005年在省市两级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逐步构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框架,科学界定国有资本预算收支范围。将国有资产收益、融资收入、上年预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和财政公共预算拨入的专项资金等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主要用于国有资产营运支出、投资支出、融资还本付息支出、补充“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准备金”等其他支出,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等。积极探索和改革财政预算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方式和方法。
  (五)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对包括出资人在内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各责任主体的工作报告、业绩评价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奖惩制度、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制度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继续完善授权经营公司的保值增值考核、经营者年薪制等办法。积极探索有利于职业经理人队伍形成、管理层及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六)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根据“业务相关、适度规模”的原则,整合现有授权经营公司。改变按行业或成建制转制单位逐一授权的做法,使授权经营公司真正成为以资本运作和股权管理为主,具有资本规模和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重组整合,使国有资产逐步集中于关键领域、重要行业和优势产业,基本纳入授权监管范围。

  (七)完善公司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大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和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非上市公司要减少董事会成员在经理层的兼职,逐步建立有效的外部董事制度。建立外派监事会制度,努力形成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党管干部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者相结合的原则,推进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选聘工作。

  (八)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各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进行监督,对资产经营主体提供的有关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严格实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企业制度创新
  (九)加快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步伐。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在2年内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当前要重点推进省属企业改制改组工作,通过吸收投资、转让股(产)权、债权转股权、经营者和职工持股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和劣势企业中退出,逐步投向关键领域、重要行业和优势产业;除国家规定的专营企业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实行国有独资,自然垄断企业、资源性重点企业及少数骨干企业实行国有控股外,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本逐步退为参股或全部退出,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

  (十)统筹企业改革成本。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授权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国有资产和授权经营资产中统筹企业改革成本,主要用于职工经济补偿、离退休职工预留费用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的支出。企业改制时,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盘活存量资产,积极追讨债权,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对改制企业无力支付按规定应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各项费用的,允许三年内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授权经营公司从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中分期缴纳。今后部门需出台增加企业改革成本的政策措施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十一)妥善处理企业资产和债务。企业改制应按规定程序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的评估和处置工作。改制前企业资产已评估的,有效期可延长一年,经审计调整后可作为改制资产;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损失的核销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资产已损失但企业难以取得核销所要求的有关证明的,可凭能证明损失确已发生的相关材料报批处理。其中属于应收款项的,实行帐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企业改制后收回已核销的应收款项,应上缴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

  (十二)建立适应现代产权制度的新型劳动关系。企业改制应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按照《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有关政策,规范用工制度,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执行(或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制企业,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应以在职同类同档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内部退养”期间的退养费由本单位负责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支付。

  (十三)完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省属企业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改制后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档案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在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委托的养老保险代办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其中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凡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自愿改为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仍由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对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一次性补贴。
  改制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继续在原医保经办机构参保。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改制后自谋职业的职工,可到原医保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按有关规定标准缴费续保。

  (十四)全面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改制后,原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可移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代管,退休职工全部移交属地社区管理。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企业厅级退休干部仍由原单位管理;若原单位不存在或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管理;主管部门撤销、合并的,则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指定相应部门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支持和投入。

  (十五)推进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对公用事业领域可引入竞争机制的行业和企业,要加快改革步伐,促进公用行业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实行市场化运作。公用行业企业可通过股份制改制、出让经营权、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放开搞活;鼓励采用BOT、TOT等形式引进资金,但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方向,充分发挥大中型公用行业企业的规模优势,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除国家明确规定外,今后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在公用行业中新设事业机构。改制为企业的原公用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十六)全面启动党政机关与所办(属)企业脱钩工作。省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的企业以及挂靠的经济实体的清理脱钩工作,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逐步纳入授权监管范围,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四、明晰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理顺集体资产管理体制
  (十七)进一步明晰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归属。城镇集体企业在按国家规定完成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一步划清现有资产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各级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和直属企业可以发起成立不同形式的联社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作为联社资产的法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逐步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出资人制度。

  (十八)多形式推进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推进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采取企业职工持股、股份合作制、公司制、出售、关闭、破产或合资合作等方式改制。鼓励社会法人及自然人购买集体企业资产,鼓励职工用解除原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和个人资本投资入股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鼓励支持经营者、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多持股、持大股。

  (十九)理顺集体企业职工劳动关系。鼓励集体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合同关系。集体企业在依法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可用其存量资产作为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本着“以集体企业资产解决集体企业问题”的原则,对集体企业在改革中涉及的劳动关系调整、资产评估、债权债务处理、企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可参照建筑集体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集体企业的改革工作由各级联社负责,省联社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联社要继续履行对城镇集体企业“指导、维护、协调、服务、监督”职责,加强资产监管,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保护集体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增强企业创业创新动力
  (二十一)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以对国有资本同等的条件对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开放。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保险、教育、医疗、中介、邮电通信、公共信息网络等领域的门槛;取消对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能源、水务、环保、市政建设和公益性项目的不合理政策限制;建立和完善投资促进机制,通过政府补贴、特许经营、优先分红等措施,降低民间资本投资基础性、公益性领域的风险。

  (二十二)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可以分3年到位。冠省名的,首期到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他的不低于10万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40%。

  (二十三)简化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试行“后置管理”的登记注册办法。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尽快实现企业网上申报、审批、年检和备案。对工商部门评定的信用等级为绿牌的企业,实行两年一次年检。

  (二十四)推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的企业要积极改组为股份公司,其他企业要着重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参与国有、集体企业资产重组和产权改革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在企业中广泛推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条件的企业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十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署,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市场需要和我省特点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稳妥地推进省、市、县三级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国有资本以股份制形式参与建立担保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发展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业务。政府资助或参与建设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政企分开,实行市场化运作,不能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办发(2000)59号文件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十六)拓展融资渠道。支持民间资本入股各类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机构要改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融资项目。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融资业务和对优强企业的授信服务;制定、完善中小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允许以承包林地经营权作为贷款抵押,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独资或参股组建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公司;推广仓储保全业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保理业务、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组合等各种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方式。

  (二十七)支持企业做强做优。省里每两年开展一次非公有制企业百强评选活动并进行宣传表彰,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主业突出、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在资金、用地、进出口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经有权机关认定,准予税前扣除。

六、加强产权市场建设,促进产权有序流转
  (二十八)建立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的产权交易市场。加快对全省现有企业产权、技术产权等产权交易机构的有效整合,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交易纳入产权市场。以实现信息发布、交易程序、交易规则、过程监管“四统一”为目标,构筑全省产权共同市场,并与全国重要产权交易市场联网运行。产权交易机构和产权经纪机构要各司其责,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协调运转。加快产权经纪人队伍和产权经纪机构的培育和发展。省产权交易机构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经纪人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产权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等级评定和优胜劣汰机制。

  (二十九)严格执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重申国有、集体资产除经同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的定向交易外,都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进行交易。鼓励民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进场交易,促进产权竞争,激活产权市场,使产权市场成为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资本流动、资产重组、扩张发展的平台。

  (三十)提升产权市场服务功能。实行非上市股份制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挂牌交易。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为股东提供股权查询、冻结、质押登记、过户登记、代理分红派息、融资扩股等服务;积极开展股权质押试点,为企业开辟实现权益性融资的渠道;发挥产权市场在招商引资、风险投资中的导向作用,使之成为招商引资的窗口;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权、预期收益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权益通过产权市场进行交易的实现途径;引导各类基金和投资机构进入产权市场,催生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促进社会上分散、沉淀的货币向资本转化。

  (三十一)加强产权市场的监管。建立产权交易的自查和抽查复查制度,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每年都要对国有、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建立产权交易违规违纪举报制度,制定对违反市场规则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办法,严肃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使产权市场成为廉政建设的窗口。完善《福建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和出台《福建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产权经纪人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建立产权市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性。

 

七、完善政策法规,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十二)抓紧清理有关政策法规。各级各部门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产权的规定,凡不利于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不利于调动产权主体积极性的规定,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区、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底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今后凡出台涉及私有财产及其运用的政策规章应邀请法律专家参与制定或进行咨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可能对当地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三十三)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完善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引导企业加快国际认证步伐。建立健全组织和个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以知识产权作为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

  (三十四)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境内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实施其他侵害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扣留、冻结、没收或侵占、哄抢、破坏企业的财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其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切实维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十五)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变政府的产权代理为产权界定和产权保护,充分尊重各类产权主体自主决策、自由交易的权利。有关部门应设立企业维权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害事件投诉,组织各类企业参加政府部门行风评议。对侵害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各级经济综合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经济管理和司法实践中涉及产权的信息以及案件,便于进一步做好产权保护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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