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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发的地方性法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23 生效日期: 1988-01-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于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我省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发的地方性法规贯彻不力,有的甚至认为不是“红头文件”,不予执行。这是非常错误的。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依宪法和地方人大组织法的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有权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制定的,一经颁布,就在它所适用的地区,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必须认真贯彻实施。
  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对已颁发的地方性法规,要利用各种形式加以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做到人人知法守法;要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保证地方性法规的贯彻落实;要善于运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工作。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改善执法活动,经常检查执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真正使我省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我省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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