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国发(2001)21号)中关于“各地要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精神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4)76号)关于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要求,现对加强本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和激励普通高中努力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努力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积极开展改革实验,并通过对区内其他学校的示范、引领与辐射作用,促进本地区基础教育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工作目标
(一)整体规划本地区高中教育事业的发展,引导本地区普通高中通过市或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进一步扩大高中优质资源。
(二)以评促建,通过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引导学校形成有效的自评机制,提高学校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帮助学校不断改进工作,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和学校文化的形成。
(三)创设良好的制度和环境,积极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鼓励和支持社区和学生家长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三、评审原则和要求
(一)评审原则
1、注重学校自主发展。增强学校的主动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凡本地区内实施素质教育取得一定成效的普通高级中学都可申请参加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评审。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评审注重学校主动发展的意识,通过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引导学校通过规划制定和实施,形成促进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自评机制,提升学校自主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2、注重学校过程发展。关注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积极引导学校通过反思现状,寻找和确定学校发展的生长点,使评审过程成为学校工作持续改进和发展的过程。
3、注重示范辐射效应。根据“先实验,后示范”的原则,注重学校教育实验项目的价值取向,学校办学成果和经验的示范辐射效应,提升本地区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整体提高。
4、注重完善评估指标。根据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要求和本地区普通高中发展的实际要求,制订本地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估指标。评估指标要具有可操作性。评估指标要坚持“以软件建设为主,软硬结合”,关注学校内涵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关注学校能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立足现有条件,办出特色。评估指标要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要充分体现社会、家长和学生的要求。评估指标要充分反映发展性学校评估的价值取向,注重学校之间的差异发展。
(二)管理工作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4)76)的要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工作由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我委有关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审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审规划和操作方案,并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评审的条件、方法和操作步骤
1、评审条件。各区县普通高中,凡具备下述条件,均可申报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1)学校具备合法的办学资格,校舍、场地、设施等硬件设备,能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2)学校办学有一定的积淀,实施素质教育有一定经验和成果;(3)近几年区县教育督导评价在优良以上;(4)学校近期无重大教学事故和违纪违规现象;(5)学校已制定发展规划。
2、评审方法。各区县要参照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评审方法,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评审要求和方案,具体评审宜采用“政府指导、专家评审、社会参与”的模式,整个评审过程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要将评审要求、评估指标和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3、操作程序。(1)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发展规划和自评报告;(2)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规划评审与规划实施的终结性评审;(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命名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并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其他
1、各区县要加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要注重专家队伍的结构的合理性。终结性评审工作应由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派专家参与。
2、今后凡申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必须通过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评审。
3、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评审工作从2005下半年起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面上推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