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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实行采暖系统分户控制、按热计量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1 生效日期: 2000-12-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包建设燃热[2000]第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推动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建设、设计、施工、管理和供、用热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从2001年元月1日起,凡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含已开工尚未竣工的)的室内采暖系统必须采用分户控制的新式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室内采暖可采用双管并联式或能够实现经济可靠、节能卫生、美观适用、技术先进的其他分户控制形式,同时考虑增设户外管理道井和加装调节闭阀,增设室内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表等措施,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 采用新采暖系统发生的费用,按工程预算列入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考虑分户控制、调控设施的可操作性,要开展对新采暖系统设计方法的研究,使其通用化、科学化、标准化。


    第六条 室内采暖系统中使用的热量表,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审查其供热节能设计的内容,对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未实行分户控制的采暖设计,责令其改正。


    第八条 建设、施工、产权单位及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修改、变更供热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设计。


    第九条 对未采用分户控制的设计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未按分户控制设计要求施工的供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进行质量验收,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


    第十一条 对现有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产权单位要结合室内采暖系统的维修、更新,有计划的进行分户控制的技术改造,应在5至10年内对旧系统实现分户控制。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要加强管理和服务,保证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广大热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包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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