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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2 生效日期: 2005-01-12
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萍府办字〔20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萍中央、省属各单位:
  鉴于去年以来粮油和主要副食品价格上涨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府厅(2004)33号明传电报)和《萍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精神,经市政府2004年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决定从2005年元月1日起,安源区、湘东区、安源经济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常补对象提高到140元,非常补对象提高到130元,其它县也应及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二OO五年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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