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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09 生效日期: 2004-05-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深公(治)字[2004]253号

为加强我市爆破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市爆破工程施工安全,防止爆破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应进行爆破设计安全评估。爆破工程级别划分见《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722-2003)的有关条款,未经爆破设计安全评估的工程,任何单位不得审批或实施。

  二、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工作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爆破安全评估中介机构进行。

  三、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应当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制作安全评估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爆破设计和爆破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爆破工程作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计所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四)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的合理性;
  (五)起爆网络的准爆性;
  (六)设计选择方案的可行性;
  (七)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八)保证工程环境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九)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是否得当。

  四、受委托承担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工作的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委托协议的要求进行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工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委托协议追究该机构有关责任。

  五、本通知自2004年5月20日起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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