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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封闭管理试运行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0 生效日期: 2004-04-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号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封闭管理试运行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胡书仁
二00四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夷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提升武夷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水平,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建设部批准的《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订)》的精神,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以下简称管理区)为:赤石主入口--兰汤卡口--上埔次入口--前兰卡口--江墩桥卡口--星村次入口--漫水桥卡口--黄柏卡口--赤石主入口范围内建设部批准的主景区。其中,前兰卡口--江墩桥卡口--星村次入口--漫水桥卡口--黄柏卡口路段及兰汤--武夷宫路段实行半封闭管理,其余为全封闭管理路段。


    第三条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封闭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遗产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组织、旅游秩序。


    第四条 管理区内道路作为景区旅游专用道路,由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管理、使用和维护。在专用道路上运行的交通工具,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通行证由景区管委会核发。


    第五条 本规定由景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景区管委会应坚持有利于加强遗产资源保护,有利于加快全市旅游业发展,有利于方便景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确保景区封闭管理顺利实施。


    第六条 加强景区保护管理是全市人民的共同职责,乡(镇)、街道、农茶场、市直各部门以及驻武单位、各旅游企业应积极支持配合景区管委会逐步实现景区的封闭管理。

第二章 旅游车辆及旅游者管理

    第七条 管理区内旅游交通工具使用环保观光车,其尾气排放必须达到环保要求。景区管委会应做好交通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区内交通运行进行监督,确保旅游者游览景区进出安全、方便、有序。未经市有关部门的批准,景区环保观光车不得在管理区外运行。


    第八条 旅游者游览景区,应从赤石主入口、上埔次入口或星村次入口乘环保观光车进入,旅行社和导游应主动配合景区管委会组织安排好旅游者游览。

第三章 公务活动管理

    第九条 执行国家三级以上警卫的接待车辆需进入管理区,接待主管部门应提前将车号、进入时间、随员人数告知景区管委会,由景区管委会安排进出。


    第十条 本市的重要接待,统一由接待主管部门提前通知景区管委会,确定相关人数和时间。来宾到达主次入口后,乘环保观光车进入。


    第十一条 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国家武装力量和医疗救护等到管理区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和人员,应予通行;执行公务和办理事务需携带车辆进入全封闭路段的,经景区管委会确认后进入;交通警察在半封闭管理路段执行公务,应允许进出。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管理区执行公务,凭有效证件,经景区管委会确认后,乘环保观光车进入。


    第十三条  凡进入管理区内建设施工的车辆,由景区管委会核发通行证后,在限定的时间和路段内运行。

第四章 住户通行管理

    第十四条 半封闭管理区内的人员,可从就近卡口出入;全封闭管理区内的居民,经景区管委会登记确认后,可从就近卡口出入;全封闭管理区内的经营人员、宾馆(酒店)工作人员,经景区管委会登记后,须凭有效证件,从就近卡口出入。


    第十五条 管理区内各宾馆(酒店)、经营单位、住户的自用车须按以下规定,向景区管委会申办区域通行证后通行:
  (一)武夷宫、兰汤区域内宾馆(酒店)自用车可办理武夷宫、兰汤区域通行证,不限时从兰汤卡口进出,但车辆应停放在自用停车场。
  (二)星村村及山北景区内(含柘洋村)居民生产、生活自用车和公交车可凭区域通行证,不限时出入前兰卡口--江墩桥卡口--漫水桥卡口--黄柏卡口路段。
  (三)管理区内经营人员自用车,在游览高峰时段不得进入全封闭管理区。


    第十六条 入住管理区内各宾馆(酒店)旅游者的自带车辆,凭景区管委会核发的临时通行证通行,车辆应停放在宾馆(酒店)停车场。


    第十七条 进入武夷宫、兰汤区域接待的车辆须办理通行证后通行,车辆应停放在各宾馆(酒店)停车场。


    第十八条 因农事活动使用车辆及雇工需进入管理区的,由业主在主次路口或卡口登记,办理临时通行证后进出。

第五章 票务管理

    第十九条 景区实行封闭管理后,景区游览票分为A种票和B种票。A种票含景区门票、环保交通车票和竹筏游览票;B种票含景区门票和环保交通车票。任何人员均须凭有效证件或景区游览票方可进入管理区。


    第二十条 景区管委会应对现役军人、离休干部、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儿童及本市市民到景区游览实行优惠。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证、无票进入管理区的,以公务、接待、探亲等手段协助旅游者逃票谋取利益或利用景区管委会给予的便利谋取利益、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由景区管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违反管理区管理规定,扰乱景区旅游秩序的,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景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景区管委会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景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规则,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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