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台国税发[2004]22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审查报告(以下简称纳税审查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纳税审查报告的质量,根据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纳税审查报告制度的通知》(榕台国税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附送纳税审查报告的工作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国税发[1999]193号)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的规定,依照执业规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既要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切实做好纳税审查报告工作。对因故意出具虚假纳税审查报告,而造成偷逃税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暂行规定》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并按照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统一要求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纳税审查报告》格式出具纳税审查报告。税务机关在对纳税审查报告质量进行审核时,可查阅相关工作底稿;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必须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记录查账的过程和结果,并要指定专人负责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如发现委托人涉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条和64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纳税审查报告应予以审查和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对纳税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纳税人适用税率和享受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进行审查。
(二)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以及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是否计算正确,并准确计算出汇算清缴应补缴或多缴的所得税额。
(三)是否按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有否将资本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有否将与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列入税前扣除项目。
(四)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多项资产的成本计价方法,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的摊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提取各项准备金等是否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
(五)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呆账、坏账损失,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企业所得税抵免项目等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列支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否按税法的规定进行亏损弥补,取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和对外投资所得(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或损失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七)对应收(付)账款、其他应收(付)账款、关联方交易、购销价格、费用支付、现金收支等应予以充分关注,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在附送纳税审查报告中作完整披露。
(八)纳税审查报告内容涉及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期初余额,或纳税审查报告需要使用前期报表数据的,应对期初余额或前期报表数据进行适当的检查。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进行所得税会计调整而未作调整的,应在纳税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九)纳税审查报告应对所有纳税调整事项的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进行列示和作出详细说明,并应对以上提到的重要涉税事项作完整披露。
(十)纳税审查报告应由2名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
三、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纳税审查报告实行质量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纳税审查报告的质量,主管国税机关将对各税务师所出具的纳税审查报告进行质量抽检。抽检面每年不低于该所业务量的10%。凡发现存在违规出具纳税审查报告或审核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主管国税机关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