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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30 生效日期: 2000-05-3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0]13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我区实施两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自治区公安厅提出了《关于公安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二十三条措施》(以下简称《二十三条措施》)。这些措施以改革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为着眼点,从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入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环境的具体步骤。现将《二十三条措施》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了方便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咨询,自治区公安厅设立了专门的举报咨询电话:0471-6522255,请各地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广泛宣传,以便推进《二十三条措施》的落实。
2000年5月30日

  一、严密防范、依法严厉打击危害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刑事犯罪
  把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涉枪涉爆犯罪和破坏铁路、公路、通信、电力、广播、电视、水利等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危害草牧场、森林植被、矿产资源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与建设,以及侵害投资经商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作为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快侦快破,及时移送起诉,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处,保障西部大开发各项重点建设项目和投资经商人员的安全。在办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严格公正执法,依法保护境内外、区内外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依照规定及时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在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置户籍管理办公室,配备户籍管理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将投资兴办实业的境外人员、外来人口,纳入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日常管理工作范围,加强信息沟通,提供安全服务。

  三、放宽来我区投资、经商的境外人员的签证签注管理范围和受理权限
  对在我区持非职业签证的外国人,获得有关部门专家证或就业许可证后,末在境外办理签证的,可为其提供境内变更身份服务;在我区投资的台商、台方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子女,可签发5年内多次有效人出境签注,并及时办理暂住加注。从2000年5月1日起,台胞办理各种签注由旗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四、放宽区外来我区经商、办企业人员出国(境)条件
  在我区企业中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市、自治区暂住人员,需要出国或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的,凭暂住证可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所在地公安机关与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核查后,即可申办出国(境)证照。

  五、放宽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条件
  申请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的企业人员,只需提交营业执照、上年度营业额情况和商务邀请函,即可在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已获准去港澳开展商务活动的企业,本年度内该企业人员再次申请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的,不需提交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六、简化出国劳务申请手续
  有权经营出国劳务的公司,可凭外派单位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和《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或《外派劳务人员审查表》以及户口本、身份证,即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办护照;个人申请出国就业的,只须提交前往国的聘请、雇佣单位或雇主的雇用、聘用证明,无需提交其他境外材料。

  七、放宽区内公民因私出国条件
  归侨、侨眷因私出国的,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的证明(如受理申请的机关掌握归侨、侨眷的身份情况,也可免交侨办的证明),即可申办护照;60周岁以上和未满16周岁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申请人、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申请人,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即可申办护照。简化区内公民出国旅游申请手续,提交旅行所需四千美元或等值国际流通货币证明和户口本、身份证、单位或派出所证明,即可申办5年期国私护照。

  八、缩短公民出国(境)手续的办理时限
  将向社会承诺的审批办证照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遇有紧急特殊情况3日内办结。为外国人办理返回签证和签证延期动D签、变更的,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随到随办。对国有企业人员出国(境)从事商贸、业务洽谈、引进外资等活动的,按急事办理。

  九、改进边防检查手段和方法
  出入境人员通关手续一般要在45秒内办结,对需要核查的30分钟内给予答复;因私首次出境的,在已办妥出境登记卡上注明前往国签证的和所持护照、证件真实有效的,即可放行;取消查验联程机票的规定;对效能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除特殊情况抽查外,不再检查;充分利用已形成的对外交往渠道,积极帮助出入境人员特别是经商人员、企业商务人员,协调解决在双方口岸间发生的出入境问题。

  十、简化进人满洲里互贸区手续
  俄罗斯公民持有效护照和注有前往互贸区标志的一份简易名单,即可进人满洲里互贸区;为俄方人员进出满洲里互贸区开辟专用通道,集中验放,统一乘车;采取早放行、晚闭关的措施,延长满洲里互贸易区的购物和经商时间。

  十一、简化《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办理手续
  对来我区投资、办厂、开发的区外人员,凭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委托函、本人身份证和在我区办理的暂住证,即可在出入境口岸所在边境旗(市)公安边防部门办理《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放宽前往边境地区的验证手续,对未办理《边境通行证》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规定的有效证件,即可通行,不再补办《边境通行证》。

  十二、改革和调整户口管理政策
  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聘雇的高级管理人才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可在从业单位所在地办理城市、城镇户口;内蒙古籍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在本就业前,要求回城市、城镇家中落户的,可办理落户手续;区外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不论其在我区何种所有制企业和行政机关就业,均可在就业单位所在地办理城市、城镇落户手续;在区内5个地级市投资兴办实业和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可办理城市户口;凡在旗县城关镇、县级市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可办理城镇户口;在旗县市城郊结合部承包荒山荒地种树种草具备一定规模,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可办理城镇户口。对投资、经商和科技人员等,提供办户办证上门服务;开展居民身份证邮递快证服务,确保7日拿到证件。

  十三、取消《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
  开办各类娱乐场所直接由旗县(市、区)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持证检查监督,严格管理,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四、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凡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格禁止乱摊派、乱罚款或在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中为其他部门代把关、代检查、代收费及推销产品。违反者,一律严肃查处。

  十五、下放部分特种行业审批权
  除原子印章业、拆车业、典当业外,其它特种行业由旗县(市、区)公安局直接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十六、改进治安管理方式
  坚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热情服务,改进对旅店业、娱乐场所检查管理的方式方法,不干扰公民正常的学习、生产经营、生活秩序。

  十七、扩大国产新车免检范围
  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微型汽车厂的44种车型的新车,在办理牌证时,免予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十八、为外埠车辆提供宽松的交通环境
  对外埠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的一般交通违章行为只纠正,不罚款、不扣车、不扣证。地方性交通管理规定,不适用外埠车辆。外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及时处理,缩短责任认定、调解、处理时间。

  十九、主动提供车辆、驾驶员注册登记和检审验服务
  大中型企业和承建自治区重点工程的单位一次购置10台以上机动车,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牌证时,一律上门办理。上述企业和单位的机动车和驾驶员年度检审,也实行上门服务,集中检审,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我区在外地施工作业的单位如有10台以上机动车不能回本地参加年度检审验,可赴外地检审验或委托当地车管部门代为检审验。在我区的外埠机动车辆和驾驶员,注册地车辆管理机关委托代办检审验的,给予优先服务。

  二十、下放部分车辆管理审批权
  将“五小车辆”(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轻便摩托车、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委托农机部门管理的拖拉机除外)发牌发证权,下放至旗县市公安交警大队;机动车更换同类型发动机或汽油发动机更换柴油发动机、车辆改变车身颜色审批权,下放至盟市公安交警支队;载运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由旗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代签发。

  二十一、推行交通事故公开处理
  改革事故处理程序,公开认定责任,公平调解赔偿。对责任明确、具有赔偿能力或有效担保的当事人,不扣留肇事车辆。

  二十二、放宽考取驾驶证的条件
  外来人员凭暂住证可申请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取消考领驾驶证必须连续集中学习的时间限制,只要掌握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可直接考取学习驾驶证。取得学习驾驶证后,可自选学习驾驶技术的方式。掌握驾驶技术后,可直接申请考试,考试合格者,公安交警部门核发驾驶证。

  二十三、加强消防监督管理,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
  公安消防各类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结。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提供上门服务,主动到工地现场办工。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国家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国家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的消防产品,企业只要申报,公安消防部门均应予以备案,不得以其他理由限制合法的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得以备案为名对产品进行重复检测、重复发证;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备案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不得重复备案。

自治区公安厅
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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