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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7 生效日期: 2005-06-07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投资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投资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投资管理,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推进全市投资体制改革。

  二、全面把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原则和任务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主要任务是:落实企业自主权,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健全投资调控体系,改善投资调控方式,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加强投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投资建设秩序。

  三、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对核准目录内的项目,企业只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实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海关报关手续。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在省政府研究制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前的过渡期间,仍按原来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对在鄂政发[2005]12号文件下发后(3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前的过渡时间已审批的项目,如果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要求重新进行核准或备案的,应执行省政府《意见》所明确要求的核准或备案程序。本《通知》下发后,凡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均按省政府《意见》要求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深入推进我市投资体制改革,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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