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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试行附送纳税审查报告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4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台国税发[2004]21号

辖区纳税人: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帮助纳税人正确、及时、规范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以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闽国税发(2003)29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现将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试行附送税务代理机构纳税审查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由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税务代理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审查报告。(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先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达50万元以上盈利户和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亏损户中试行)

  二、本通知所称的税务代理机构是指经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告认可的税务师事务所。

  三、税务代理机构的执业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国税发(1999)193号)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的规定,依照执业规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既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切实做好纳税审查报告工作。对故意出具虚假纳税审查报告造成严重偷逃税款的,将按照《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税务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需要作税务调整的项目的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进行列示并作出具体说明,同时应对发现的异常情况作完整披露。

  五、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审查报告的质量进行审核时,可查阅该事项的工作底稿。税务师事务所对该事项的工作底稿必须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记录实施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六、税务机关应对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纳税审查报告的质量情况建立抽查制度,对经抽查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对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审查报告不予采信,并将违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向社会公告。如税务代理机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七、我局根据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评定合法、规范的税务代理机构及其评级结果予以认可。对其中被列入不合格或信誉等级差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纳税审查报告主管国税机关不予认可。

  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审查报告应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审核表》(表格具体格式附后)。

  九、本通知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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