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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召开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之工作通报和协调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8 生效日期: 2004-02-18
发布部门: 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闽国税发[2003]295号),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定于今年2月20日召开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之工作通报和协调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定于2004年2月20日(星期五)上午准8时30分在台江区国家税务局六楼会议室召开,地点位于福州市古田路双福楼西六楼。请参加会议的税务代理机构于2月19日上午前将出席会议的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告知我局,联系电话:0591-3312035,联系人:林志辉、陈丽榕。
  二、参加对象:
  1.税务代理机构方面:凡取得合格的税务代理机构资格的,注册地址在福州市的税务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均可参加;
  2.国税方面:台江区国税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管理科、分局、税政征管科负责人。会议同时邀请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福州市国税局征管法规处的领导莅临会议指导。
  三、会议内容:
  ㈠台江区国税局通报《关于在台江国税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㈡台江国税局通报近期涉税事项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工作思路;
  ㈢听取各税务师事务所关于如何发挥税务代理在国税机关税收征管工作中作用看法和建议;
  ㈣福州市国税局征管处领导讲话;
  ㈤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领导讲话
  ㈥会议小结。
  五、其他要求:请参加会议的税务代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影印件;
  2.国税总局核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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