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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运费、海关、废旧稽核办法宣传手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1 生效日期: 2004-02-11
发布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配合“运输发票稽核办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的顺利实施,完善“一窗式”的审核,特将三个“稽核办法”及其“一窗式”审核的有关内容编印成册,供广大纳税人及税务干部参考应用。
  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调整:
  (一)、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依据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
  (二)、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三)、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调整为:“废旧物资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四)、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栏调整为:“运费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普通发票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二、关于申报资料的报送:
  (一)、自2004年3月份申报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并录入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自2004年3月份申报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并录入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3年12月份申报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并录入载有《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自2004年3月份申报开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普通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并录入载有《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或“废旧物资发票”或“运输发票”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抵扣清单”;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当期未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

  三、关于“开票人专章”: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生产企业取得2004年3月1日前开具的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废旧物资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可暂不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和“销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

  四、关于抵扣政策的调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1月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五、关于“一窗式”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一)、海关完税凭证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海关完税凭证”(第5栏)“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2、《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3、《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 “税款金额”栏数据是否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海关完税凭证”(第5栏)中“税款金额”栏数据。
  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二)对废旧单位纳税申报的审核:
  1、《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2、《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是否等于或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普通发票”(第16栏)“免税货物销售额”项数据。
  (三)、对取得废旧物资发票纳税申报的审核: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 “废旧物资发票”(第7栏)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
  2、《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3、《废旧物资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栏数据是否分别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废旧物资发票”(第7栏)中“金额”、“税额”栏数据。
  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四)、对取得运输发票纳税申报的审核:
  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如不一致,退纳税人重新申报。

  六、关于信息采集软件: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各级国税局和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及厦门国税网站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

  七、关于申报资料及清单的购领:
  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及《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由国税机关统一监印,纳税人可向原申报资料领购地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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