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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1 生效日期: 2005-04-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政[2005]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4)54号),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创新、亲民、务实、廉洁”的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出意见如下:
  一、认真贯彻《纲要》精神,提高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
  《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明确了今后10年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行动纲领,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水平逐步提高。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依法行政还面临一些体制性障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还不强、水平还不高;不同地区、部门依法行政进展不平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影响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学习贯彻《纲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注重制度建设,以创新的精神推动依法行政,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及“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要求,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经过坚持不懈地努力,力争到2010年,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相统一的行政决策制度,基本建立结构科学、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的行政执法体制和严谨、高效、便捷的行政监督体制,基本确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行政应当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相衔接。政府职能必须实现从无限型向有限型转变,从权力型向责任型转变,从单一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在行政权力运用过程中体现民情、尊重民意、珍惜民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树立社会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协调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价值目标。
  (一)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科学、合理地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逐步实现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法治化。在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的目标要求下,到2007年,基本理顺市、区政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精简、效能原则,将相同或相近的行政职能划归一个部门行使,减少行政机关的职能交叉和重叠。
  2.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严格控制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对财政供养事业编制实行全市总量控制,力争在2007年内将全市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在总人口2.2%以内;不得新设自收自支的行政执法机构,对现有自收自支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进行调整、压缩,力争到2007年调整完毕;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推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转变
  1.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严禁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执行政府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济实体兼职的规定。
  2.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必须与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人事、财务等方面彻底脱钩,建立健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行为规范制度。
  3.在继续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依法界定、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涉及重大消防、生产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自然灾害等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1.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行政许可监督,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公开、听证和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
  2.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行政指导不得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订立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行政合同,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决定。
  3.积极推进以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服务公众为目的的电子政务建设。各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建立政务网站,及时更新网站内容,逐步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4.切实执行《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第156号令),为公众查阅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公开的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1.继续深化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并实施收费与监管相分离,罚缴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支出相分离制度。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2.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经费不足问题,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在每年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尽快解决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问题。
  3.各级政府必须将行政赔偿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行政赔偿责任落到实处。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职权。政府各部门需要对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应依法提请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2.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明晰规范和充分利用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等集体决策方式,强化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3.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行政决策内、外部系统的互联互通。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1.行政机关在决策前,要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注重施行效果预测和成本效益分析,拟订多种方案进行比较选择。
  2.凡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事先向社会公布,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应的组织进行民意调查,广泛收集公众的普遍意向。
  3.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组织法律专家对其进行合法性论证。
  4.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三)完善专家咨询制度
  在涉及对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事项或专业性强的事项作出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专家独立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咨询专家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入选专家应来自经济法律、科技等不同领域。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承担专家库的建立与动态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应确定督办机构和人员,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价。负责决策执行的机关要定期报告决策执行情况,提请行政决策机关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四、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制度建设
  (一)统筹兼顾,科学安排
  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
  1.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应编制计划。地方政府规章计划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一般应经过调研项目阶段,条件成熟的调研项目方可纳入年度立法正式项目计划。对没有列入当年立法计划,但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急需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或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论证提出意见后,按程序调整计划。
  2.上位法已就某一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必再制定实施办法,防止法繁扰民。
  3.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的要求,组织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不能完成计划或需调整年度计划项目的,有关部门必须书面报告原因。
  (二)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制度质量
  1.起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草案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能的,可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也可委托专家学者起草;草案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尝试通过招标,择优委托起草单位。草案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技术性强的内容,应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2.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立完善的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和合理化意见、建议的处理机制,逐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
  3.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设质量评估机制。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告制定机关。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1.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
  2.按照《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58号令)、《武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的要求,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3.适时总结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2006年在全市施行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
  (四)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翻译、清理、汇编制度
  1.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公布地方政府规章英文文本,便于公众查阅和咨询。
  2.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清理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并汇编成册。
  3.公布、翻译、清理、汇编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五、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根据机构、职能变动情况适时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对经审查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予以登记并公告。凡未经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2.凡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律和专业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同时须经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申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受到责任追究或调离执法岗位的,依法撤销或注销其执法资格。
  (二)转变行政管理理念
  1.树立“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2.树立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罚。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顶额罚款的做法。在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适用警告种类的行政处罚,慎用罚款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理顺执法关系
  1.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层级管理规定不明确的执法事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执法事项,原则上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未在区级设置执法机关的,由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对层级管理权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要及时查处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影响重大的疑难案件、下级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
  3.理顺多头执法关系。各级政府应当对执法职能交叉情况继续进行清理,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凡行政执法职能交叉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严禁越权乱作为和失职不作为,避免因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交叉使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或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四)改进和完善执法监管方法,实行分类动态管理的行政执法方式
  1.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情况,分别采取远距离管理、近距离管理、零距离管理的方式进行执法监管活动。
  2.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全国性统一部署,在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普遍性的现场检查活动之前,须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备案;作出决定之后实施检查之前,须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的现场检查活动,必须做到检查前有计划,检查中有笔录和其他记录措施,检查后有结论,并应当将检查结论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计划、记录和结论应整理存档,便于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行政相对人查询。现场检查后发现有违法情形,行政相对人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其当场改正;当事人无法当场改正的,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禁止只罚款而不责令其限期整改,杜绝违法行为通过罚款合法化现象。除了调查取证必须面见单位法定代表人外,行政执法的现场检查活动一般不得要求单位法定代表人出面接待。
  3.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必须方便行政相对人,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在召集行政相对人开会、培训、考试等活动中,应当尽可能就地进行,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五)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坚持行政处罚的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
  1.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于当事人合法、合理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采信。对依法应当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以及重大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2.完善证据规则,规范执法文书。证据收集和证据形式必须合法。行政执法文书必须统一规范。
  3.坚持行政处罚的调查权、审核权和决定权三分离制度。除按简易程序所办案件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机关首长作出决定。
  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送达当事人。书面决定应当说明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及其时效期限。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正确填写行政执法卷宗,及时做好存档和案卷整理工作,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评查。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公众有权依法查阅行政执法决定等文书。
  (六)端正行政执法目的,严格实施收费与监管相分离、作出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支出相分离制度
  1.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收费的事项,实施收费与监管相分离制度。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逐步创造条件设立统一的收费窗口,代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收费,并将所收资金分解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财政专户。
  3.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凡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除法律规定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当场收缴罚款外,均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当场收缴罚款。
  4.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实施罚没收入与经费支出相分离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制度,严禁坐收坐支罚没收入。
  (七)优化整合行政执法力量,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
  1.完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优化城市管理运行机制。要总结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验,并逐步扩大到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有序推进综合执法。
  2.行政许可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指定一个窗口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需要几个部门办理的,由本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由该部门转告相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积极创造条件,报请国务院批准,适时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
  (八)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明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责任,实行行政执法机关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严格按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2.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将一年一考评的办法改变为考核与日常执法工作密切结合,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个案件进行逐件考核,累积记分。扩大公众参与程度,把行政相对人的评议意见作为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3.加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认真实施《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51号令)。监察、人事、审计、政府法制等工作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共同做好对行政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

  六、加强民事纠纷调处工作,依法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一)加强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努力将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
  1.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围绕本地区本部门职权事项,针对易引发民事纠纷、产生社会矛盾的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报告和调处责任机制。
  2.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调解组织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凡是产生在基层的民间纠纷、矛盾,尽可能在基层调处、解决。
  3.对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可根据自愿、公开、公平原则予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对群体性、突发性的事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改进信访工作方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1.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信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明确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处理好群众反映的问题。完善信访事项督办落实和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对本机关应办理的信访事项,要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办结,并向信访人和转办机关回复结果。
  2.加大社会矛盾的排查和协调力度,建立对重大疑难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对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重大紧急上访事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必须亲自研究,靠前指挥,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3.依法依政策处理信访问题,规范信访秩序,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途径解决信访事项。
  4.切实保障信访人员和举报人员的民主权利和人身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制、打击信访人,不得将举报材料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举报人。
  (三)切实实施法律援助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形式、条件、范围、程序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七、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一)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应当依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行政系统的层级监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不断创新和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对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要及时进行督查,一抓到底。要强化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增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三)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1.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地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尽快办理;对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并组织双方质证;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对被申请人复议期间主动自纠,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的,应当准许撤诉;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对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不变更或者不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对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其他规定的,要依法追究具体办案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3.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法设立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保证有3名以上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并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器材等物质条件,将复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加强专门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1.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
  2.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府部门、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干部等方面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维护财政财务经济秩序。
  3.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他们依法作出的监督决定,切实改进工作。
  (五)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审判监督。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得制定或实施妨碍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的措施和行为;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得以不出庭、不答辩、不应诉等方式抵制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自觉、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确定的义务。
  (六)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设立并公布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执法违法行为。
  (七)认真实施赔偿、补偿制度,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行政相对人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确认,不得无故拖延不办。需要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规定予以赔偿,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对赔偿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要规范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完善行政补偿制度。
  3.建立健全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追究赔偿办法。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赔偿后,应当依法对执法违法工作人员进行追究赔偿,不得以行政纪律处分代替经济追究赔偿。

  八、增强依法行政观念,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发挥各级党校、行政院校的主导作用,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在5年内完成对局级领导干部基本法律知识的轮训。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的针对性,注重学习效果,并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每年应当举办法制讲座。
  (二)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坚持学用一致、分级分类的原则,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深入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学习和培训。制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办法和培训考试大纲,明确培训内容、学时和考试标准。有关单位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依法行政考核
  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九、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遵循依法行政基本行为准则,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贯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纲要》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得力干部,充实必要的专业人才,加强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使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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