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分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400元、360元、320元、28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4.5元、4元、3.5元、3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等)。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和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五、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六日
附: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表
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范围
460元/月5元/小时(原400元)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
400元/月4.5元/小时(原340元)
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
360元/月4元/小时(原310元)
武汉市江夏区、蔡甸区、汉南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襄樊市市区;鄂州市;荆门市市区、钟祥市;孝感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仙桃市;潜江市
320元/月3.5元/小时(原280元)
大冶市;丹江口市、郧县、房县;夷陵区、当阳市、远安县、宜都市、枝江市;老河口市、谷城县、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京山县、沙洋县;安陆市、云梦县、汉川市、应城市;江陵县、石首市、松滋市、监利县、公安县、洪湖市;黄冈市市区、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随州市市区;恩施市、鹤峰县、利川市、建始县;天门市
280元/月3元/小时(原240元)
阳新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保康县、南漳县;大悟县、孝昌县;罗田县、英山县、红安县、麻城市、蕲春县、团风县;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广水市;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神农架林区
注:表中用黑体字显示的地区系从原低档次调升到上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