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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对调整阴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报告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0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发布文号: 内价费发(1999)102号

赤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阴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报告》(赤价费发(1999)100号)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1997)75号和内政字(1997)155号文件批复,考虑阴河大桥和赤乌公路两个建设项目合建一个收费站统一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特殊情况,为缩短还贷时间,收费标准更为合理,经研究,同意对自治区物价局内价费发(1998)3号文件批复的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在阴河大桥竣工通车之前,赤乌公路竣工通车后,可按自治区物价局内价费字(1995)1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设站收费。

  二、在阴河大桥也竣工通车后,执行本批复调整后的路桥合一建站的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二轮、侧三轮、轻骑摩托车,每车次2元;
  2、正三轮摩托车、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每车次10元;
  3、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汽车挂车、胶轮机械车,每车次15元;
  4、8吨(含8吨)至15吨(不含15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40元;
  5、15吨(含15吨)以上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50元。
  为减轻农民负担,对14.71千瓦及以下的拖拉机、畜力车,每车次收取1元。

  三、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只允许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人员工资、福利、设施管理等正常开支。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张榜公布,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一季度前由赤峰市物价局将上年度车辆通行费的收支情况上报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站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本批复自1999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废止自治区物价局内价费发(1998)3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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