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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4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 2003-12-30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3]3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做好2004年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厦门市人事局关于2004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2004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实现其充分就业,发挥好这部分人才的作用,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的客观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加主动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和人事部有关200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在保持原有政策连续性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做好200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
  积极吸纳普通高校高层次优秀毕业生人才是全面提升我市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的重要渠道。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保证我市现代化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全面推进海湾型城市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真正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疏通和拓宽就业渠道,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铺平道路,鼓励和引导毕业生积极投身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各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抢抓机遇,积极引进、吸纳和储备适应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需要的毕业生人才。
  二、鼓励和支持毕业生来厦自主创业
  不具备在厦先落户后就业条件的普通院校毕业生在厦自主创业,并且从毕业时间起两年内所创办企业累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达1万元以上或者从创业时间起三年内所创办企业累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达3万元以上的,不受生源地、专业、学历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可凭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到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然后通过厦门人事网“毕业生网上申报服务系统”向市人事局申报将人事和户口关系转入厦门。
  三、完善政策,鼓励厦门生源毕业生灵活就业
  厦门生源毕业生无固定就业单位、自谋职业或到外地就业的,户口可转至家庭所在地,同时可凭劳动合同等有效凭证到市人事局办理就业登记,并可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人事代理。灵活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人事代理的,还可参照《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确认、评审职称。
  四、健全厦门生源毕业生待业登记制度
  厦门生源毕业生和在厦先落户后就业的毕业生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就业的,应到户口所在区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已在外地就业的除外),区人事劳动部门定期汇总上报市人事局。有就业能力,但待业1年以上不来办理待业登记的,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纳入我局待业毕业生统计对象范围。
  五、建立毕业生招聘信息实时发布制度
  在厦门人事网开设毕业生就业专栏,及时收集毕业生供求信息,实时向社会发布,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选构筑信息丰富、准确快捷、便于沟通的专门平台。
  六、有组织地开展高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厦门生源毕业生的职业技能水平
  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厦门生源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组织专门针对毕业生的技能培训活动,促使厦门生源毕业生尽快掌握职业技术,适应市场需要,提高就业竞争的能力,促进充分就业。
  七、加大市场配置力度,充分发挥毕业生人才市场的作用
  人事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更加开放、更加规范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创造条件多举办毕业生专场交流会,为毕业生求职、择业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毕业生人才市场的功能作用。
  八、加强宣传引导
  开展灵活多样的就业指导活动,通过新闻媒介、书信、在线交流等多种渠道,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创业观,鼓励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积极投身我市社会和经济建设事业,为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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