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口商品暂定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3 生效日期: 1997-10-13
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办[1997]19号
海关总署关税司: 
  为支持国内企业技术进步,考虑到进口商品定货与实际到货的时间差,经研究,对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部分生产设备和其他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暂定税率(以下简称老方案)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1.老方案中被取消的税目,仍按税委会[1996]31号文执行。 
  2.老方案中税率被调整的税目,按从低原则执行。 
  按上述规定执行老方案税率的,执行期一律截止至1997年12月3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