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函[2003]238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3]1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号)规定,经审核,你局上报的2002年度福建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同意免征营业税175805元,请及时办理抵免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