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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 2004-12-30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樊政发[200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激活房地产市场,推动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拉动我市经济快速增长,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放开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住房新体制建设,促进市场发育完善
   坚决停止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一律停止对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的立项审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报建许可。
   严格控制企业自建住房。企业原则上不得自建住房,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继续推进现有公房出售,加快已售公房产权证发放速度
   (一)加快推进现有公房出售工作。除有关政策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外,产权单位都应将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凡于2005年8月1日前到市房产(房改)管理部门办理房改售房审批手续的,仍可继续享受购房一次性付款优惠政策;逾期办理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该项优惠政策。
   (二)加快已售房改房产权证发放速度。房改售房单位尚未为购房者办理房改房所有权证申请的,必须及时向房改和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推拖。已经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必须及时发给购房者,不允许借故扣押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房改)管理、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强协调,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在2005年8月1日前按房改政策解决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办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对拒绝申请和办理上述“两证”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将追究单位和部门的领导责任。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住房上市交易
   (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定政策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私有房屋上市转让设置限制条件。
   (二)凡是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均可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定政策上市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其中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免收土地收益金。取消原有的准入审批前置条件,由交易双方直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登记备案手续。
   (三)住房交易过户时,申请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售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其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需持个人房屋所有权证,由房产管理部门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再凭转移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凡购买二手住房(含房改房)的,契税一律按交易额1%计征;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购买住房的,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使用和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根据职工的申请即时出具),可免征契税。
   (五)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六)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的规定,从2004年6月17日起一年内购买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且已经发放合格证的空置商品住房,暂时免征契税。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提高个人购买能力
   (一)加强普通住宅房地产开发的融资。对运作规范、信用等级高、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介入融资活动,加大贷款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全力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的优势房地产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鼓励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优惠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解决城镇职工住房的功能作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做好机构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率。当前,重点要在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要简化委托贷款手续,改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下调为20%,贷款最高限额增加至1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延长为30年,力争到200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提高到60%以上。
   (三)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拓存量住房交易贷款和住房装饰装修贷款等新的住房金融业务,增加二手房贷款等个人住房信贷品种;加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力度,推行多种还款方式,满足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购房贷款需求。

  五、明确办证责任,妥善处理房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
   (一)房产(房改)、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于当前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中存在的申办要件不齐(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和申办主体与要件不符等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分类处理的原则,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的文件精神,采取简便灵活、操作性强的处理方式,妥善解决原已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力争尽快处理完房产办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提高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率。
   (二)对1998年12月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由于申办要件不齐、申办主体与要件不齐等原因未办理“两证”的已购房改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房产(房改)、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在2005年3月1日以前组织力量清理,如果不占压道路规划红线和公共绿地底线,不影响安全居住和使用的,当地政府应免除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建房相关规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对1999年元月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并已入住使用的住房,包括房改住房、集资建设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等,因申办要件不齐、申办要件与主体不符等原因未办理“两证”的,凡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合法,不占压道路红线和公共绿地底线,不影响安全居住和使用的,原房屋产权单位或建设开发单位应积极申办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规费,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补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核补发工程质量证明或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非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书。在办齐上述手续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反规定不予办理上述证件,造成购房者办理住房“两证”困难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其办理相关证件。对2003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所有住房,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2002年12月31日前原房屋产权主体已灭失的未办证已售住房,由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做好调查清理统计工作后,由市、县(市)政府组织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对上述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六、加大房地产有形市场建设力度,着力提高工作效率
   (一)各县(市)、区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尽快建立规范有序、规模发展的房地产有形市场,实行房产交易、产权发证、中介服务、购房贷款等“一体化”办公、“一站式”服务,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认真推行公示制、承诺制、限时制等便民服务制度,缩短办事时限,所有职能部门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必须在法定时限或对社会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核发相关证件。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产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各地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所需费用,由同级政府纳入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部门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各地、各部门对当地房地产交易办证大厅有形市场项目建设要给予优惠,实行减免有关规费等政策扶持。
   (二)房产交易中涉及当事人缴纳契税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派驻人员在交易市场设置窗口,或委托房产部门统一办理,统一收费,统一开票,所收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

  七、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促进住房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放开、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是省、市政府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环境,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全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放开、搞活住房二级市场作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建设、财政、国土、房产、税务等部门要围绕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积极调整和健全完善二手房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住房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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