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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1 生效日期: 2005-09-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水平,切实提升本市大学生心理健康素质。根据思想道德素质培养行动计划专项经费建设高校学生心理咨询与教育中心的决定,现对重点资助建设上海高校学生心理教育与咨询中心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工作理念,在上海高校普遍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工作。以提高发展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为目标,以学生危机干预为重点,不断提高教育与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提高心理危机干预的成功率。
  二、建设目标
  1、针对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据上海高校布局特点和原有工作的基础,选择5个原有工作基础较好的高校进行重点资助,重点建设,使之能在本区域内发挥辐射与引领作用,成为区域内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危机干预、工作交流和师资培训的中心。简称为“区域示范中心”。
  2、对原有工作基础较为薄弱,未达到教育部要求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和心理咨询与辅导中心建设标准,且学生规模较大的学校进行配套资助,使之在原有基础上有迅速提高,基本达标。简称为“达标中心”。
  三、遴选条件
  1、申请区域示范中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大学生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水平处于全市高校前列。专职教师与学生数比、心理咨询与辅导中心的硬件水平全面达标。
  (2)学校有相关学科依托,或有一定比例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职教师。需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指导团,指导团成员需有高级职称,人数不低于5人。
  (3)有承担区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危机干预、工作交流和师资培训中心工作的师资和硬件条件。
  (4)学校能给予一定的资金配套。
  2、申请达标中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大学生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的专职教师与学生比或心理咨询与辅导中心的硬件水平尚未全面达标,但学校已有规划,3年内能基本达标。
  (2)学校能给予资金配套。
  四、实施步骤
  1、在市科教党委和市教委领导下,成立“思想道德素质培养行动计划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德育处(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
  2、凡有意申请“区域示范中心”和“达标中心”的高校请9月15日前,将申请表一式5份寄交“思想道德素质培养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
  3、“思想道德素质培养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在申请受理的基础上,组织评审工作。评估内容包括:原有的工作基础与水平、学校心理咨询与教育机构提出的建设规划、建设目标和保障措施等。
  4、在评估的基础上,“思想道德素质培养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5、拟作为“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区域示范中心”和“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达标中心”的单位将在上海教育网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正式予以确定。
  6、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任务和经费。每年对10个中心建设状况进行期中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投入经费进行必要的调整。
  五、管理措施
  1、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组,提出建设任务、实施标准和管理办法。
  2、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落实中心建设必须的人员、资金、场地和设备。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3、给予区域示范中心连续三年每年6万元的建设经费,用于大学生心理教育研究、区域内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师培训、危机干预中心建设等。学校要确保三年中每年配套3万元的专项投入,用于相关的专题研究与投入。
  4、给予达标中心一次性2万元的投入,主要用于达标所需硬件建设。学校要确保配套4万元的专项投入。
  六、考核内容
  1、对区域示范中心采取目标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每年进行期中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投拨的经费进行必要的调整。
  2、对区域示范中心的考核包括对下达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课题的完成情况;完成区域内高校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的情况;为区域内高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提供服务的情况等。
  3、对达标中心进行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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