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8 生效日期: 2004-09-08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樊政发[200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构建农村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推动农村各类教育快速协调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全市农村教育工作的发展目标。
   1、充分认识农村教育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教育完成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性任务,基本理顺了管理体制,农村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全市农村教育整体薄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一是农村实施税费改革后,对农村教育面临的困难认识不够;二是农村教育投入严重不足,许多农村学校运转困难;三是“普九”巩固提高困难,初中生辍学率较高;四是优质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高中资源不足,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在发展农村教育上,我们要充分认识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把农村教育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优先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好基础。
   2、明确全市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
   至到2010年全市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小学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适龄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到2007年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5%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0%以上。全面扫除15-24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少年文盲,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2%以下,复盲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至到2010年全市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目标是: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产业开发区农村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适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达到85%左右,南漳县、谷城县、保康县适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达到75%左右。优化教育结构,使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在校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的比例日趋合理。
   至到2010年全市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是:襄樊市城区、各县(市)城关地区、乡(镇)政府所在地普及幼儿教育,3-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95%以上,其它地区普及学前1-2年教育,6岁儿童入园(学前班)率达到90%以上。

  二、强化措施,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3、坚持把“两基”作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负主要责任,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巩固提高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全面实行入学通知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入学办法。建立完善流失生报告及劝返制度,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的巩固率和完成率。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降低初中在校生辍学率作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重点,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控制学生辍学任务。乡(镇)人民政府对动员组织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初中在校生辍学负主要责任,要依法督促监护人及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返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制定扫盲和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的措施。建立和健全新时期扫盲工作机制,层层建立责任制,把任务分解到乡(镇)、村,落实到人。加强乡(镇)、村成人文化学校建设,实行“一校两用”的办法,由各级农村中小学承担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扫盲任务。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力量开发新的扫盲教育课程资源。注重推广实用技术,普及科学常识,充分利用中小学信息技术和电化教育设施进行教学活动。
   4、积极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和学龄人口情况,科学制定本地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要采取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挖掘内部潜力,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通过改造、扩建和新建等形式,建设一批优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成一批省、市级示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子女接受优质高中教育的需求。鼓励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沟通的高级中学,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的合理比例,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5、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地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和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大力加强幼儿教育。农村幼教事业的发展要与农村城镇化建设、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各地要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今后五年全市有条件的乡(镇)要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举办一所一定规模的三年制中心幼儿园,平原和丘陵地区的村要举办一所简易幼儿园,山区要以村或联村举办学前班。鼓励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各级政府要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十一·五”期间,集中力量把市特殊教育学校办成全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已办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要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继续办好。全市所有普通中小学都要积极接受低视力、重听、轻度智力残疾等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6、大力发展农村民办教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本地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独立办学或以股份形式合资办学,广泛吸纳外来资金投资合作办学。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由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举办;高中阶段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教育在办好公办职业学校的同时,鼓励企业、个人与职业学校合作办学或独资办学,逐步形成多元投资的办学模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政策,保证民办学校在土地征用、基本建设、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7、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协调教育、公安、发展改革、建设、编制、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要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三、建立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机制,完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8、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对教育的预算内拨款要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山区县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支出占县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要达到35%以上,其它县(市)、区要达到30%以上。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安排和决算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要从本级财政收入当年的增收部分中划出30%的资金,用于增加对教育的投入。财政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有所提高。各地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要增加对幼儿教育、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投入。
   合理分配并正确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教育资金分解安排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一是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0%,并主要用于补助学校公用经费、改造中小学危房、偿还普九债务等”的规定;二是要保证国家工资性转移支付中教师工资的预算到位;三是确保上级补助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等教育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9、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实行全县统一核定、统一标准、统一筹措、统一发放。工资额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核定。县级财政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调剂职能,统筹安排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地方津补贴的发放,要与当地公务员一视同仁。
   确保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在确保按时足额兑现当年教师工资外,在今年内完成对历年拖欠教职工四项基本工资的清理,并制定偿还计划。2004年底要一次性兑现教师工资实行县级统筹后拖欠的农村离退休教职工工资。
   10、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机制。省、市确定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后,县级财政要从2005年起,按新的拨款标准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各县(市)、区要正确使用上级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资金。教材费和作业本费属学校的代收费用,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教材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代收费资金的管理,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建立代收费资金收支帐目,并定期接受审计、财政监督。各学校于每学期结束前要将教材费、作业本费使用情况进行清理结算,并在校内向学生公布。同时,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和强制订购教辅资料等。
   11、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寄宿制学校建设等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第二期危房改造工程,力争到2005年底,消除全市现存的15.86万平方米的D级危房。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要坚持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工程建设过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
   多方筹措资金,确保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按规划完成。各县(市)、区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认真落实国家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改造项目的建设经费,确保危改资金到位,不举债建设,不因危房改造增加新的债务;要坚决落实省政府已作出的“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给农村中小学的资金,用于危房改造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保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资金投入;各地可采取部门、单位对口援建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危房改造资金,做到有危必改,改必除险,改必无患;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减免危房鉴定等项收费和其他有关税费,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收取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调控费和危房改造的各项管理费。
   12、建立和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2004年省政府明确我市要资助贫困生40600人。从今年开始,实行资助贫困生工作目标责任制,对省政府提出的资助贫困生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将资助贫困生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在市、县教育部门设立资助贫困生工作机构,实行资助贫困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公民个人捐助为辅的方式筹集助学资金,市、县人民政府都要安排助学专项资金,建立资助贫困生资金专户。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学校检查、审计时收缴的罚没收入,要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列入预算,全额用于资助贫困学生。支持“希望工程”、“春蕾计划”、“一对一、手拉手”帮扶活动,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儿童的就学工作。到2007年,争取使全市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3、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各县(市)、区要将农村“普九”债务纳入乡、村债务化解工作统筹考虑,按省政府要求,在今年内完成“普九”债务的清理锁定工作,将“普九”债务锁定到县、乡两级政府承担,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力争到2008年底,按省政府制定的工作目标,基本化解“普九”债务。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
   14、适应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改革现行教育资金收付办法,强化农村教育经费管理。
   各县(市)、区要对教育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预算的教育经费、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给教育的资金、上级补助的教育专款、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费用于教育的部分等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专户管理;将地方教育发展费和中小学收取的学杂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实行专户管理,分户核算。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将教师工资、中小学公用经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普九”债务化解资金和农村贫困生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加强对各专户资金的管理,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截留、挤占教育经费现象的发生。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商市财政局制定。
   15、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各地要结合“危改工程”、“贫九工程”等项目的实施,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同时,在有条件且必要的地方改扩建和新建一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以解决布局调整与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之间的矛盾。学校建设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和“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不得以造成学生辍学为代价盲目进行布局调整。要千方百计改善寄宿制学校的学生食宿和卫生条件,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后勤保障工作。
   16、大力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农村初中和中心小学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当地的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实施过程中要立足于解决农村教育资源不足和教学水平不高的实际,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农村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17、建立和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制度。市直各部门都要对口支援一个扶贫开发(老区建设)重点乡(镇),给予物质和资金支持,扶持贫困乡(镇)教育事业发展。市区有条件的学校都要对口支援上述乡(镇)的一所农村中小学,帮助他们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积极开展校长和教师双向交流,帮助他们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体方案由市教育局商市扶贫办制定。

  四、深化农村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18、积极推进农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农村学生发展需要,实施国家课程,开发地方和学校课程,建立适应农村教育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农村小学要根据新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积极推行课堂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注重国家课程教学的同时,充分利用农村丰富的课程资源,开设地方特色课程,使学生了解、掌握一些最基本的技能。农村初中要根据农村学生发展需要,有效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和校本课程。要大力开展农村初中“绿色证书”教育培训,保证每个初中学生毕业时接受不少于300学时的农业生产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掌握一至二门直接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的技能。
   19、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县、乡政府要将农村学校的劳动实践场所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资源,聘请部分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开展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为农村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土地(山林、水面)作为学生劳动实践、勤工俭学场所和寄宿制学校的蔬菜基地。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课程改革的要求,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
   20、积极推进农村初中办学模式改革。继续举办四年制农村初中(班)试点。要加强实用技术课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四年制农村初中的经费投入机制。深化农村初中“全员、全程、定向、分流”渗透职业教育模式和各种职业教育模式改革。各县(市)、区既可探索四年制农村初中(班)的办学模式,也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其他义务教育阶段渗透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
   21、以就业为导向,推进农村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以农民培训为重点开展农村成人教育。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开发培训项目,推进精品专业或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建设,增强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适应性。积极推行选修制或学分制,逐步建立弹性学习制度。推动产教结合和校企合作,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每个县(市)、区要重点建设好一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使其成为当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力量。要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财政、劳动、农业等部门商定。
   22、加强政府统筹,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各级政府要成立“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建立农村教育发展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到政策、经费、人员、基地四个方面的统筹,整合农业、科技、教育资源,构建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农村职业与成人教育网络和科技推广网络,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积极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培养工程”和“大中专至乡(镇)合作计划”,为农村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

  五、深化农村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23、规范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认真执行《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办发[2001]74号)和《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鄂政办发[2001]112号),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数;教育行政部门将编制总额具体分解到校,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中小学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依法自主用人。编制部门在核定中小学编制总数时,要按规定适当考虑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学校、示范和实验学校、山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地区、教师脱产进修等增编因素,并将教育行政部门已举办的、现由县级财政供养的幼儿园和学前班教师纳入核编范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的要坚决清理并归还,对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建立中小学编制配备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
   24、理顺农村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调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25、改革农村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和选拔任用办法。逐步取消中小学行政级别。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有关部门参与考察,由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和聘任,其它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和管理。积极试行公开选拔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的办法。农村中小学校长通过公开选拔、公平竞争的方式产生,由县级教育部门聘任和管理,实行聘任制、任期制、任期目标制。逐步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探索中小学校长薪酬制度,适当提高中小学校长待遇。
   26、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今后各地中小学新进教师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聘用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鼓励未聘人员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的考核,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师交流制度和城镇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一般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地区、偏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津贴、补贴。积极推进教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从2005年起,在全市推行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改革试点,为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制构建保障机制。
   27、加强教师培训。要以教师职业道德、基础教育新课程培训、教师学历学位提升和信息技术培训为主要内容,全面组织实施新一轮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努力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适应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五年内要为全市各乡(镇)初中、小学主要学科培训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各2名。积极整合县级教师培训、教研、电教等相关资源配置,构建县级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各级政府要保证农村教师培训经费,按教育费附加的5%和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足额筹措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农村中小学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开展校本培训。

  六、切实加强领导,优化农村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
   28、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县(市)区长、乡(镇)长为当地农村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将农村教育的发展作为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农村教育的投入。要经常深入到中小学调查研究,倾听广大校长、教师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为农村教育办实事。在全市继续开展创建“基本无辍学乡(镇)”和“基本无辍学学校”活动,对连续三年达到基本无辍学乡(镇)标准的先进单位,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29、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承担起相应的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积极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乡(镇)、村都应继续承担维护学校治安与安全、化解“普九”债务和组织学生入学的责任。为加强对乡(镇)教育工作的全面管理,积极试行乡(镇)教育助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兼任。
   30、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定期开展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加大对学校食堂、学生宿舍、教学楼等人口密集地方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和交通、溺水等事故;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提高中小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级卫生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学校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积极开展中小学生的体质监测工作,保证学生健康成长;要加大对学校周边地区饮食摊点的整治力度,认真履行“谁发证,谁负责”的工作职责,对无证经营和卫生条件差、对学生身体健康存在严重威胁的饮食摊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针对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特点,继续开展“交通护学岗”等活动,指导学校做好交通安全教育,依法打击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非法运营活动,努力防止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31、加强和完善对农村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加大对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情况的督查力度,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从2004年开始,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实行基础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同时签订《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工作责任书》,重点考核“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五保一化解”目标的落实情况,考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两基”复查制度,市政府每四年对各县(市)、区“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进行一次复查,督促各地逐步实现高水平、高质量的“普九”目标。
   32、优化农村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实行对中小学检查事前审批制度。任何部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同意,不准擅自对中小学进行检查、处罚,到学校收费必须持有当地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和通知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开展中小学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成立由教育、公安、工商、文化、城管、新闻出版等部门参加的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对校园周边的商店、网吧、图书音像市场和乱搭乱建进行治理整顿,清除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污染源。广泛动员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村教育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表彰力度。从2004年起,市政府每两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尊师重教和先进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倡导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四年九月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