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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4 生效日期: 2004-08-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4]1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去年以来,中央和省加大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力度,先后安排了县乡两级传染病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病区)、紧急救援中心等建设项目,并且还将陆续安排一些其他建设项目。省政府还将公共卫生建设项目作为八件实事之一,向全省人民作出了承诺,但是,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不少地方的公共卫生项目建设还存在组织领导不落实、配套资金不到位、规划设计不科学、工程进度缓慢等问题。为了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加强公共卫生项目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抗击非典的实践表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仅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地抓好公共卫生项目建设工作。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目前,我省公共卫生建设项目包括: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紧急救援中心和市、县两级传染病医院(病区)。对在建或今后即将建设的公共卫生建设项目,各地要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完善功能,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一是要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类负责,资源共享。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处理好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的关系、改扩建与新建项目的关系,按照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不同项目的功能定位确定建设任务,以满足基本需要为着眼点。公共卫生项目建设要努力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原则上以改扩建和填平补齐为主,一般不搞新建或异地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降低建设成本,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公共卫生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功能不同实施分类负责,并通过合理规划实现项目资源的共享,提高利用水平,发挥综合效益。
  二是要健全网络,构建平台,完善功能,强化服务。公共卫生建设项目要着眼于构建公共卫生体系平台,进一步健全疾病预防、紧急救援和传染病治疗三大网络。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建设要突出疾病预防控制功能,加强实验室建设,严格控制医疗功能,控制行政办公用房。紧急救援中心要突出院前急救功能,按要求独立设置,人员从卫生系统现有人员中调剂安排,并利用现有医院建立医疗急救站点,形成急救网络。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要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原则上挂靠当地综合医院,不新增机构和人员。各类项目和网络建设要突出重点,强化基础设施,提高建设水平,完善项目功能,夯实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基础。
  三是要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完善服务,提高水平。要按照构建科学、完整的公共卫生体系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项目建设,要进一步明确公共卫生各环节、网络各结点的职责,明确责任,理顺关系,健全和完善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不断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基础设施条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保障。

  三、强化管理,确保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一)加强建设程序管理。所有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要求,认真做好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禁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管理规定。
  (二)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严禁“豆腐渣”工程。
  (三)加强项目规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建设标准和规模,不得擅自扩大。确因需要调整规模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出现“半拉子”工程。
  (四)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要求建立专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准用国家建设资金置换已经投入建设项目的其它建设资金,不准用于购置与项目建设无关的非生产性用品,不准人为滞留、欠拨、压拨项目建设资金。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领导,建立公共卫生项目建设责任制。市、县政府是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公共卫生项目建设责任制,将公共卫生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列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项目检查监督制度,市、县政府至少每半年对公共卫生项目建设进行一次检查督导,并通报检查督导情况。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项目规划内所有地方配套资金,应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并按要求落实到位,不得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要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告制度,下级政府按月向上级政府报告项目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部门职责,大力支持公共卫生项目建设。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在项目建设方案论证、配套资金安排、土地划拨、房屋拆迁、供水供电等方面提供各项支持。涉及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的事情,相关部门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诿。卫生部门要制定建设标准,组织项目实施,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加强资金、技术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加强项目规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拨付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对项目建设资金要设立财政分帐户予以落实和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专项审计,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方向;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建设用地,国家批准规划范围内的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用地,地方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减免有关费用。
  (三)建立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措施得力、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符合建设标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市县,省里将通报表扬,并优先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对资金不落实、工程进度缓慢、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设计、施工质量问题的,要通报批评,并对有关领导和项目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四)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公共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各地要完善公共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偿政策,根据公共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公共卫生机构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确保公共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对患有甲类传染病和SARS、艾滋病、血吸虫病等严重传染病、地方病的农民和城镇困难人群要给予救治费用补助。要安排专项资金,保证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反应演练,以及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转。要加强卫生行业管理,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资源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度和管理。要加强医疗急救信息管理,全省每个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120”等急救特服电话,并归口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实行传染病人就地归口管理、集中收治。公共卫生机构要深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认真履行职能,加强人才培养,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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