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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9 生效日期: 2005-08-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普通高校:
  新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实行。为了稳妥做好此项工作,市教委要求各高校领导负责、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细则、认真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高校参照执行。   一、各高校要根据新《规定》,及时认真修订、重订或新订本校的学生管理规定细则,报市教委备案。同时要做好9月1日起实行新《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衔接工作,做到顺利起步,平稳过渡,逐步完善。
  二、各高校自9月1日起,要严格遵照新《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实施学生管理工作,凡与新《规定》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校内“规定”,须予废止。
  三、各高校要抓住实施新《规定》之机,大力改革学生管理工作,突出学校育人功能,努力探索依法自主、民主参与、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学生管理新模式。学校在建设完善育人环境的同时,既要督促学生履行自己的义务,也要切实维护保障学生的权利;特别是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和处分时,要严格依法,务必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同时要切实维护保障学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四、新《规定》对于高校与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作出较多调整,旨在进一步推进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政府依法实施指导、检查和督促。各高校一方面要细致做好相关方案,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自主权力;另一方面要规范校内学生管理程序,做好与市教委的管理工作接口,并要求在“接口”之前,要做到“三完”,即校内程序完成、校内环节完备、校内操作完善。
  五、市教委将根据新《规定》精神,自9月1日起,对各高校修订、重订或新订的学生管理细则以及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提出相应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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