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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 2003-10-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3]房44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后,由于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尚未出台,各地在物业收费管理方面遇到了一些问题。为了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衔接工作,根据《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按《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不必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的,可视同已成立业主大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不必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设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已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必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原已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但尚未按《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仍然实行政府定价。
  四、原已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按《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原批费文件同时废止。
  五、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别墅、酒店公寓等部分高档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超出《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的范围,其收费须突破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标准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议定,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同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区域,除不实行收费年度审验外,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其他项目收费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3年10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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