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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二批郊区都市工业园试点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2 生效日期: 2005-08-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区政府、区经委、区规划局、区房地资源局、镇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三个集中”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试点工作,在第一批9个郊区都市型工业园试点建设的基础上,各有关区上报了第二批郊区都市工业园试点建设项目。根据上报工业点的基本情况,市经委、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对这些项目的产业布局及符合城镇规划纲要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了审核,经研究,确定松江泖港镇都市型工业园、新浜镇都市型工业园、叶榭镇都市型工业园、佘山镇都市型工业园;金山枫泾镇都市型工业园、金山卫镇都市型工业园;奉贤青村镇都市型工业园;南汇区鹿园都市型工业园、三灶镇都市型工业园、周浦镇都市型工业园;青浦新练塘镇都市型工业园等11个为第二批郊区都市型工业园试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区县要按照《关于规范郊区都市型工业园示范基地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试点,总结经验,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园区建设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1、明确产业定位,形成产业集聚。都市型工业园建成后,按照环保型、广就业、产业配套性好的要求,吸引中小企业,重点发展服装服饰业、食品加工业、包装印刷广告业、工艺旅游纪念品业、化妆品及清洁洗涤业或生产性服务业等为主的都市产业,严格控制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2、加强土地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以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为原则,调整和优化存量工业用地,规划用地和容积率指标要达到建设指导意见的标准。
  3、建立投资模式,扩大农民收益。要以农民集体资产投资形式入股,进行自主开发建设和经营运作。基本以“一镇一园”的原则,积极扩大农民的收益面,使更多的村、更多的农民入股,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体资产入股的比例,提供农民就业岗位,使郊区农民真正实现“安居乐业”。
  4、落实农民权益,建立保障机制。都市工业园建成后要以租赁为主,获取出租等收益归农民所有,以此为农民提供长期收益,如小城镇和养老保险等各类基本生活保障等。
特此通知。   上海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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