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2003]22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制的内资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需提供省外经贸厅同意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文件和《资格证书》;对更名的进出口企业,在申请变更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仍需提供省外经贸厅的批准文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