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港港[2005]188号
根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上海港水上过驳作业管理,维护港口安全和经营秩序,保障港口经营人合法权益,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上海港范围内,利用浮吊等设施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向市港口局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市港口局受理港口经营许可申请的地点: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地址:浦东陆家嘴丰和路1号,联系电话:58403460)。申请水上过驳作业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
二、市港口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行政许可法》许可时限要求,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将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对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市港口局将按照《港口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取得经营许可的利用浮吊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严格遵守港口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港口统计和规费的缴纳工作。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申请水上过驳作业的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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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资料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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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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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相关的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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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船舶(浮吊)设置地点平面位置图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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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船舶检验证书、(浮吊)起重机安全检验合格证 │ 复印件 一份 │
│ │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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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有关应│ 一份 │
│ │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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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企业经营管理结构图及管理人员联系表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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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 复印件 一份 │
│ │训合格证书》、浮吊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特种│ │
│ │作业岗位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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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船舶(浮吊)属权证明或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 │ 复印件 一份 │
│ │议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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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使用港口岸线或码头停靠船舶(浮吊)的,应提 │ 复印件 一份 │
│ │供有关岸线、码头使用协议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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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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