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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5-08-12 生效日期: 2005-09-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将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分包管理,做好合同备案
  1、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必须与具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3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并核定好施工所用劳务作业人员的预计用工数到项目所在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手续。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综合保险手续的同时,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按照建设部87号令和124号令的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督促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及时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分包合同备案。
  4、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分包合同后7日内,携合同原件和《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的专业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合同备案。
  5、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
  6、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附件一)。
  7、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后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个人用工合同备案和综合保险。
  8、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附件二)。

  二、专业分包、劳务市场的任务
  各专业分包、劳务市场应当按其职责认真做好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工作,合同备案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见证劳务供需双方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办理劳务用工合同备案。
  2、督促所有企业设立、提供用于从业人员工资专户的银行帐号(该专户内的预留款要达到劳务合同总价款的10%),并做好银行帐号备案工作。
  3、督促企业办妥劳务人员工资卡。工资卡实行实名制,企业必须通过工资卡定期足额向劳务人员计发工资。
  4、对劳务用工合同备案的外来从业人员,组织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岗前培训证书。岗前培训证书有效期暂定一年。
  5、设立综合保险缴费卡号,方便企业缴纳综合保险费。
  6、按规定收取企业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同时采集、处理、保存相关的管理数据。
  7、实行信息联网,及时反映全市用工动态,提供分包市场供需信息,受理并发布企业信息。
  8、对施工企业开展经常性的经营行为测评和规范用工测评工作。测评情况登记在企业《诚信手册》中。

  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相互协作
  1、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的管理部门。
  2、本市建设工程建筑业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的具体协调管理工作。
  3、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中标工程通知书上的预计用工数和传递中标工程概况等基本信息。
  4、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查验有关合同。
  5、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的管理工作。
  6、各区、县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市场负责办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合同备案手续和收缴施工劳务作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7、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对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希望各相关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加强沟通联系。

附件:一、《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略)
    二、《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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