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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局关于长三角地区2005年度夏季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联合整治行动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 2005-08-10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上海浙江江苏三省市运管部门商定,决定从即日切到9月20日,在长三角地区统一开展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联合整治。现公布具体方案如下:
  一、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整治
  8月20日前,各地运管机构要对管辖范围内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
  对新申请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把关,严防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进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严格把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条件审验关。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或达不到许可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整治
  各地运管机构在对管辖范围内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整治的同时,要对其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对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一级的车辆,对槽罐车的槽罐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收回其《道路运输证》;对未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的,要责令整改或依法处罚;要严格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把关,严防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大吨小标”、“小车大罐”车辆进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

  三、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整顿
  各地各级运管机构要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一次集中审查,审查的重点是企业使(聘)用的上述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合法有效;要从严审查核对企业是否按许可要求配足驾驶员、押运员的到位率和真实性;要规范检查企业人员的队伍情况,要求企业统一提供从业人员名单清册(包括清册软盘),有条件的在8月底前组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以法律和安全管理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和培训,并督促企业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
  集中整治时间:8月17日、9月14日
  重点整治部位:各地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等源头、设有公路检查站的道口。
  重点整治对象:
  1、无资质擅自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尤其是未经批准擅自承运剧毒品的;
  2、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押运证的;
  3、车辆未达到规定技术标准及未按规定经过检测检验的;
  4、未按国家、行业有关夏季运输规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
  凡查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条款依法从严处罚,凡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安监、质检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联动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有效组织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是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夏季又是事故易发时段,各级运管机构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有效组织和开展好这次区域性的统一集中整治工作,要按本总体方案制定相应具体实施工作计划,做到全力以赴,合理安排,有明显成效。
  2、按长三角道路运输稽查联动工作机制原则,整个专项整治工作应尽力做到行动时间、查处重点、处罚依据、信息渠道、宣传报道、执法要求等的相对统一,以充分体现区域性联动的整体效应。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整个过程,涉及方方面面,各级运管机构在统一专项整治过程中,应主动协调各地同级公安、安监、质检等主要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以切实有效加大执法力度。
  4、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尤其要加大对此次区域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查获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5、加强信息沟通。
  各省级运管机构稽查部门应及时将8月17日、9月14日两次集中统一整治行动的有关数据及时填报给联席会议秘书处,同时将在整个专项整治过程中上户执法检查情况于9月20日前填报给联席会议秘书处。江浙沪省级运管机构对各自稽查部门查处的非本省的危运违法车辆,应及时相互通报。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2005年度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陈建路副处长任组长,浙江省运管局李法卫副局长、江苏省运管局陶绮宁副书记为副组长,孙春银、詹建、夏国建、李宗山、陈志顺为小组成员。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联动组织及联络工作。
市交通局
200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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