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发[2003]69号
国家税务总局:
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前身为福州市农垦局,1997年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成立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具资产经营兼生产经营双重职能的国有控股公司,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经营福州市农垦局系统内企业的国有资产。由于农垦行业情况特殊,福州市政府允许在转制过度期内保留农垦局印章(用于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系需要,不用于对外联系业务),每年在财政预算的支农资金中根据项目情况予以扶持,支持农垦发展农业生产和副食品基地建设。该公司现有职工41人,其中行政编制16人,事业编制9人,企业编制16人。该公司日常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于所辖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和财政拨款,每年收入仅150万元,而支出需要300万元,资金缺口比较大,经费比较困难,无力缴纳房产税(该公司自用的房产2003年应缴纳房产税13万元)。鉴于农垦企业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为扶持转制企业的发展,我局建议:对该公司自用的房产2003年至2005年予以免征房产税。
妥否,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