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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5 生效日期: 2005-08-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港航[2005]183号

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和交通部《关于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的通知》(交水发(2005)295号)精神,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符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应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通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向交通部申请办理展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展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继续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不再具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其资格条件丧失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向交通部提出注销其经营资格的申请,不得继续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二、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是交通部和我局及时掌握行业、企业有关信息及船舶运力状况,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应高度重视网上备案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网上备案工作,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请本市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于2005年8月20日前,按照《关于启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厅水字[2004]497号)要求,在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网上备案”专栏注册并履行备案义务,如实、完整填报企业相关情况和船舶信息,并落实专人负责网上备案信息的及时更新。

  三、发生《国际海运条例》第 二十三 条规定情形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四、有关国际海运网上备案业务咨询、技术支持的联系方式是:上海航运交易所,电话:65151166转4108,E-mail:zzhsse.net.cn。

  五、我局将于2005年9月对本市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经营资格符合情况以及履行国际海运网上备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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