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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规定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8 生效日期: 2003-08-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3]41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3]22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省局明确的问题。为了保证新起征点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真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免对象确定问题。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以后,各级征管部门对新登记的经营业户和原定额达不到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必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征免对象,切不可采取“一刀切”或放任自流。其中:对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新登记业户,要适时列为应征户予以管征。对经营额确实达不到起征点的,应暂列为免征对象;对原有的定期定额户去年以来未调整过定额的,且实际经营情况已发生明显变化,原有定额明显偏低或接近新起征点的,必须于近期内尽快重新核定定额,对照新起征点规定予以管征。如果今年上半年已调整过定额,且调整后实际经营情况无明显变化,调整后的定额又明显低于新起征点的,可暂列为免征户。

  二、关于加强户籍管理问题。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之后,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根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照现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纳税户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其税务登记信息在录入CTAIS时,暂不进行税种和定额的核定,并在纳税户名称后加注“(此户未达起征点)”字样。为切实强化源头控管,各级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与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代码办建立和实施纳税人户籍登记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现有的传递手段,定期地互传相关户籍登记信息,通过双方的户籍登记信息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要继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对那些游离于户籍信息比对结果之外的,既不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又逃避申报纳税的地下“黑户”,要采取明查暗访、突然袭击和拉网式检查等办法进行清理,防止税源的流失。

  三、关于税收定额调整问题。从有利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确保个体税收定额公开、公正、公平出发,各地在贯彻执行增值税新起点过程中,对原有定期定额户的定额必须有重点地分期、分批进行重新核实和调整。为了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在调整定额前要组织人员对业户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摸底,并对个体经营业户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之前形成的欠税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在此基础上率先对一些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变动较大或定额水平明显偏低,以及去年以来未曾调整过的双定户,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精神进行重新调整核定。对那些在市、县城区和经济较繁荣集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业户,也应及时调整到位,做到应收尽收,该免则免。今后,各地对个体税收定额的核定,应根据业户经营淡旺季情况分别适时作出调整,以达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目的。省局强调:各地在调整定额时,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和协税护税组织的协助,全面实行阳光操作,严格按定额管理程序做好业主自报、典型调查、营业额测算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将组织过程、操作程序、核定结果以不同形式进行公布,确保定额核定调整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各地要坚持严格程序、依法行政、公平税负、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推广“电脑定税”办法,于今年底前或明年初全面推广应用漳州、福州开发的“税收定额信息化管理软件”(由各地自行选用),实现对税收定额的有效监控和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的监控,使税收定额的核定日趋规范、科学、合理,为业户之间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关于对免征户控管问题。各级征管部门对不达起征点的纳税户要根据登记信息进行造册,实行动态追踪管理:一要依照规定将其纳入户籍管理,并对已推广应用“税收定额信息化管理软件”的单位,必须利用进入该系统业户定额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即:要求进入“税收定额信息化管理”系统达不到起征点的业户,定期(具体时限由各地自行确定)申报业户定额信息变化情况表,由主管国税机关管理人员下户进行核实(可分期、分批核实或有重点、有选择地核实),经核实后将达到起征点的业户列为应征对象,予以征税;对目前未推广应用“税收定额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单位,也必须参照上述办法对未达起征点的业户进行管理。同时,对那些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不申报纳税的违章行为,要进一步加大依法处理的力度。二要对不达起征点的固定业户实行简易建帐管理,进货要登记,销货要记帐,通过简易账对业户经营额进行控管。三要实行发票控税管理,通过发票管理人员对验销的发票进行逐份验核,掌握业户经营额的变动情况,并对窗口零散税收开票实行按次征收。对于连续分次开票,每次开票金额在起征点(指按次征收的起征点)以下的异常户,应按累计开票金额计算补税,并纳入重点控管。四要实行纳税评估管理,结合纳税人发票缴销情况和税务机关调查摸底情况,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对起征点以下的重点户、重点行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适时调整业户的定额,及时纳入正常管征。

  五、关于能否领购发票问题。不达起征点的纳税户享有发票领用权,各级国税征管部门不能因纳税人未达起征点而不允许纳税人领购发票。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论其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都应当按规定向其发售发票。从有利于加强管理考虑,各地按规定向免征户发售发票时,可实行限购低面额版发票的办法,并严格缴销制度。

  六、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7号文规定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115号)精神,“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如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委托金融、邮政部门划缴税款或每月按期上门缴纳定额税款的,均可视同申报,不再另行办理纸质申报手续)。鉴于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目前应继续按月征收;对边远地区、零散或季节性的税源,可以根据其经营淡旺季情况,分别采取按季或按次征收办法。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

  七、关于加强内部管理问题。为加强个体税收工作内外部管理,省局已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国税发[2003]119号),各地务必认真贯彻落实。针对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的个别税务管理员在采集税收定额基础数据时“做手脚”及收“人情税”的现象,可参照漳州市局的做法,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同时,对税务管理员管辖的个体税收业户片区,必须按照省局规定实行定期轮岗制,做到原则上一年或最长两年一换。税务管理员进行个体税收业户片区轮岗时,必须依照日常征管交接办法(具体由各地制定)做好户籍等资料的交接工作,确保日常管理不脱节。

  八、此次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调整,事关千家万户,涉及面广、影响大。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认真宣传贯彻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基础上,主动将起征点政策调整后对税源的影响情况、以及加强管征的应对措施,及时向各级党政、人大、政协等部门领导汇报,以争取地方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同时,在依照新起征点规定重新调整定额过程中,各级征管部门尤其要克服畏难情绪或主观随意性,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面向纳税户的宣传解释和业务辅导工作,确保增值税新起征点政策及其相关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另外,各设区市局还必须根据政策调整后的实际情况,完善或调整原有个体税收管理办法。为了及时掌握全省贯彻执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个体税收的征管情况,请各地在2003年12月底之前,于每月25日内填报《个体税收管征情况报告表》,并从FTP上传省局征管处\上传区\林少校\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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