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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厦门市门(楼)牌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4 生效日期: 2003-08-14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3]费362号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厦门市门(楼)牌收费标准的请示》(厦价服(2003)62号)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03)136号)精神,厦门市近期将开展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并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为有力推进厦门市地名标准化工作进程,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未统一核定门(楼)牌收费标准前,暂由你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门(楼)牌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后的实际情况核定门(楼)牌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收费执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止。
  该项收费为行政性收费。执收部门为厦门市民政局。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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