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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霞浦县开征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开征霞浦县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宁价费[2003]6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1]239号)精神,经召开听证会,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霞浦县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吨0.40元,按实际用水量征收。征收范围为霞浦县城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三、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应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保障生活费,以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
  四、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按本批复收费标准执行,代征手续费应控制在污水处理费总额的1%以内。
  五、本批复自2003年9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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