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4]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了深入学习俯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责任制度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行政许可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现行部门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才能设定行政许可,对过去由国务院部门和省政府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后逐级上报处理;对黄石市行政许可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后,国务院先后公布的两批、省政府公布的一批取消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坚决取消或转变管理方式;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一律取消。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应予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也要在清理后根据其设定层级分别作出处理。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应认真清理,对每个许可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市政府要成立清理工作小组,对各部门、单位清理结果进行审核。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应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不能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都要坚决纠正。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名单,应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四、结合实际,全面规范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对保留和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在清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同时,要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建立规范的集中统一办理制度、实施程序制度、责任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许可项目的事后监督制度。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能够招标、拍卖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要将这些制度的完善与实施行政许可项目联系,制度不健全的,要定期完善制度,否则不得实施许可。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确定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工作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县(市)区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需要由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律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县(市)区和政府各部门都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履行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
各县(市)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OO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