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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直推行部门预算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1 生效日期: 2003-11-21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十政发[200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预算约束,优化资源配置。根据《预算法》和中央、省对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在市直推行部门预算,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做出如下决定:
  一、预算编制坚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编制年度市级预算根据当年预算内外综合财力,以收定支,量力而行。市级财政支出优先保证工资发放、社保支出、政权机关运转和法定支出。根据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试点运行情况,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在市直部门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事业单位全部推行部门预算。市直部门的全部收支都要在部门预算中完整地反映出来,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部门预算要以科学的支出标准、预算定额和项目择优排序制度为基础,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两上两下”(即部门编报预算、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部门上报预算草案、批复下达部门预算)的程序编制下达。

  二、强化综合预算力度,统筹市级预算内外财力
  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基金收支、预算外资金收支、经营收支及其他收支等所有收支内容,改变预算内外资金“两张皮”的状况。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市直各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内部不得规定罚款指标。各部门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都要按照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要根据综合财力及项目发展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行市级执法部门的经费由预算安排,统一拨付,取消所有有预算外资金等各项收入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返还及收支挂钩政策,所有收费(收入)与单位利益脱钩。

  三、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要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明确市级财政支出责任,规范市级财政支出行为和供给范围。对此,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编办、人事等部门认真研究界定。要逐步规范市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管理,市级逐步减少对下安排零星专款,集中财力办大事、办急事。市级财政投入要逐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领域,加大对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支持力度。

  四、规范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市级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安排到位;超编人员工资、津(补)贴不予安排。有创收能力的单位要逐步退出财政供给范围。以前靠收费养人的机构在收费项目取消后,原则上就地安置分流,不得转为财政供养人员。公用经费按相关政策规定分项、分级别、按单位工作量大小分档次确定开支标准,按单位编制人数或物化指标安排,在节俭的原则下保证基本运转需要;鼓励市直各单位节编,公用经费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严格控制设立各种临时机构,临时机构工作经费原则上在其挂靠部门经费预算中解决。在市级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对于已采取定额、定向补助或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将不再增加财政经费安排;对于大中专学校等全额性质的事业单位,继续维持现有经费水平。

  五、完善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编制
  市级财政专项经费要根据当年综合财力情况,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视当年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一年一定;专项、特定工作任务完成后,专项经费相应取消。实行部门预算后,以前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按零基预算处理,对确需保留的专项,各部门要按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管理规定重新申报审定。各部门要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按先后顺序编制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统一平衡;市财政局提出收支平衡预算框架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科目对部门下达控制指标。

  六、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要围绕全市的工作重点,体现“科技兴市”、“项目兴市”和产业化进行安排和使用。为贯彻落实 “项目兴市”战略,在市级预算中建立项目前期费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必不可少的项目前期费用。对该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无偿使用部分专项用于市直单位在争取各类公益性、基础性和招商引资等类别的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必不可少的费用;有偿使用部分专项用于重大经营类项目在前期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费用,由市财政局采取借款方式予以适当支持。项目投产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按期归还财政。同时,注意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新型工业化和县域经济发展。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减收增支
  预算一经市人大审查批准后,市直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除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增支政策和特大自然灾害动用市级预备费外,市财政不再追加支出。市级出台减收增支政策和新增重大支出项目,市财政局应事先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详细测算,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再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对确需新增的项目资金以及预备费的动用,市财政局要定期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凡涉及减收增支项目和部门申请资金的事项,先由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共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八、积极推行预算管理制度配套改革
  在执行市级预算时,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按国库单一账户制度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即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国库直达最终收款人。要积极推进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为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所有利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大宗商品和服务的,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并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范围;凡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说明情况。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设立银行账户必须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其他与部门预算有关的一系列配套改革也要逐步到位。同时,要严肃查处另设“小金库”、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转移截留挪用资金、坐收坐支、继续违规保留收入过渡户的行为。

  九、切实加强部门财务管理与监督
  各部门财务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后,不允许多头管钱,各部门财务和资金要统一归口到部门财务管理机构管理。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后续管理工作,在年度预算的安排上要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责任审计,对违反预算管理规定、隐瞒收入、虚报支出、乱收乱支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决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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