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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区(县)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事转企”后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9 生效日期: 2005-07-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沪府(2004)28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并考虑到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和公共固定资产的特殊性,现对区(县)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中固定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区(县)现有公共厕所、道班房、垃圾箱房、废物箱、小压站、码头和中转设施等兼具公共服务和公共使用特性的固定资产,应由区(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采取契约方式,租赁给企业使用。租赁费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费应列入企业成本,计入政府采购价格。相关设备设施的新建和更新,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为扶持和鼓励市容环卫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有利于企业逐步走向市场,现有固定资产中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作业服务的设备及企业生产生活用房等,如垃圾清运车、粪便清运车、扫路车、冲洗车,企业内部的生活、生产用房等,原则上应注入企业。
  三、对于新建的市容环卫基础设施,可按市场化运作的要求,鼓励境外资本、社会资本、私人资本等各类资本进入,拟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明确其产权关系。
  四、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主动商请区(县)国资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市容环卫固定资产分类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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