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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在本市部分区试点实施《外来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学校安全规范(试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5-07-19 生效日期: 2005-07-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青[2005]12号

嘉定、闵行、南汇、普陀区教育局,公安分局:
  为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的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安全,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市教委、市公安局决定在本市嘉定、普陀、闵行、南汇四区试点实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规范,请试点区所在政府及教育、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做好各项试点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工作规范(试行)
  近年来,本市各区县不断加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的安全管理,2004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12号),同年6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两个文件均对各区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的管理提出了规范的要求。但两年来,仍有一些学校发生违规使用校车、学校建筑坍塌、学生持刀斗殴等导致学生伤亡的事件。现依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安全工作规范:
  一、学校治安防范规范
  (一)学校治安防范基本要求
  1、学校必须建立门卫、值班、校内安全巡查、消防安全管理、治安案件报告、与校外治安辅导员定期沟通制度;制定防非法入侵,劫持人质等各类处置预案。
  2、学校要明确一名负责人任学校治安责任人,负责学校日常治安管理。
  3、学校应有专人担任学校门卫,负责外来人员、物品、车辆的检查登记和值班及内部治安巡查工作。学校门卫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无刑事犯罪记录;(2)无治安处罚记录;(3)无精神病史;(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5)经专业培训,持保安人员合格证。
  4、学校门卫及负责人办公室适当位置应安装与110联网的紧急报警按钮,对外公布电话有来电显示和记录功能。
  5、学校出入口安排坚固、防撞、防撬安全门(栅栏门),重要部位要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6、学校围墙应不易翻越,高度一般不低于2.2米。
  (二)学校治安防范的管理要求
  1、学校治安防范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治安防范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治安防范实施责任签约制,学校举办者必须与校舍出租方、属地公安部门签定治安防范责任书,并分别报送区县教育局和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备案。
  3、按照治安防范属地管理的原则,学校治安情况必须接受所在地教育局及政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告知学校举办者户籍所在地的教育、公安部门。

  二、学校校车安全规范
  (一)学校校车安全基本要求
  1、学校一般租用公交公司和具有客运资质单位的车辆。
  2、学校要与车辆租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3、严禁购买或租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作为校车。
  4、建立校车定期保养、维护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坐险。
  5、聘用具有多年实际驾驶经验、驾驶记录良好、身体心理健康的人员任校车驾驶员。
  6、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运送学生,严禁超载、超速。
  (二)校车管理的基本要求
  1、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4]44号)中“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按就近入学原则招生”的规定,会同乡镇政府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招生情况的检查,不得跨区招生。
  2、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法人治理要求,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3、交警部门每年对校车进行三次年检,并核挂“校车”标识,对不合格车辆应予以强制报废。
  4、交警部门要加强巡察,对发生违章行为的接送车辆,除现场查处外,还应当场消除违章情况,超载的要当场转泊,所发生的费用由办学者承担。

  三、学校卫生工作规范
  (一)学校卫生工作基本要求
  1、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并定时清洗厕所。
  2、学校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校园环境卫生、教室卫生的管理。
  3、学校开办食堂应取得食堂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并对从业人员实施晨检。
  4、学校食堂采购副食品、豆制品应向供应商索取卫生防疫检验证。
  5、学校提供的食品、物品应符合国家或本市的卫生标准。
  6、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查验入学新生的预防接种卡。
  7、学校要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发现个别传染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出现一定数量发热、咳嗽、腹泻等不明病因的群体症状,即在第一时间报告区(县)疾控中心,同时报区(县)教育局体卫艺科。
  (二)卫生管理基本要求
  1、学校校长是学校卫生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学校卫生工作基本要求。
  2、学校应配备卫生保健教师,并定期对学生开展健康教育。
  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上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预防传染病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3]35号)和上海市有关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指导学校做好各项卫生工作。

  四、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规范
  (一)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基本要求
  1、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学生思想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严格按照市科教党委、市教委颁发的《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生命教育指导纲要》规定,使安全教育进课堂。
  2、经常性、有主题地开展水安全、火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教育,不断提高学生自护自救意识和能力。
  3、严格禁止学生持刀具等进校园,发现学生之间结伙争斗等情况,要主动采取措施,开展疏导教育,必要时拨打110报警电话;要将学生在校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4、学校不得借新学年报名入学机会,排斥行为不良学生。
  5、发现学校内行为严重不良学生,要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工读学校,并指派专人配合工读学校共同做好校外帮教工作
  (二)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要求
  1、各区县教育局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教基[2005]10号)做好以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区县公安部门要将以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列入治安网格管理范畴,每天定时有治安巡逻。
  3、公安派出所要为民工子女学校配备校外治安辅导员,校外治安辅导员每月至少2次到学校负责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宣讲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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