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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补充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8 生效日期: 2003-09-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发[2003]17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近两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促进土地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以及为城市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仍然存在非法出让、转让土地,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且透明度低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根据外地的经验,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储备土地统一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实行“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市场管理与运作模式。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供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土地整理等工作需要的相关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对经营性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建设部门申请规划,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下达规划控制指标,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市规划建设部门直接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下达分期实施规划,不再直接对用地单位进行规划用地审查,从根本上解决以往供地零散、难以实施总体规划的弊端。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由拆迁竞得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旧城成片改造项目拆迁由所在地城区政府负责。对征用集体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要拆迁的,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7]5号)文件规定执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的储备土地,受让人在支付60%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建设用地预批通知书》,市规划建设部门凭《建设用地预批通知书》,向受让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政府高度垄断建设用地供应一级市场。经依法批准设立各类园、区用地严格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关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类建设用地遗留问题在2002年7月1日以前的,符合土地有偿使用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此后对该区内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统一征地、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金进开发区财政专户,用于开发区建设。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由该区负责收取。对依法征用后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应纳入市政府储备。

  三、原则停止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的审批。为保证城市房地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进一步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对城市房地产业用地实行总量控制,房地产业用地年度控制指标由市计委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今后不再批准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的审批,确需集资建房项目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跟踪管理,彻底杜绝隐形房地产交易行为发生。

  四、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返还给单位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负责办理,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文件规定,从返还给单位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提取4%作为业务费核拨给市国土资源局。

  五、储备土地变现后的土地价款直接进入市财政专户。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收购储备过程中发生的成本由市财政及时核定并返回给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土地的成本包括土地收购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和有关费税、贷款本息、测量、评估、规划设计、规划前期费用、房屋拆迁、土地平整、佣金及在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六、对因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储备土地规划条件,储备土地作为公益事业、绿化、公共设施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而造成储备宗地政策性亏损的,亏损部分由市财政核拨。

  七、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本补充意见的通知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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