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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厦门现代物流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3 生效日期: 2003-08-03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3]180号

 1、指导思想:坚持科学规划,政府引导,企业运作,重点扶持,加快发展的原则,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培育物流市场为基础,把推动企业物流与扶持物流企业结合起来,重点发展第三方物流服务,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航运物流中心的目标提供保障。

  2、战略目标:到2005年要建成依托闽南地区、背靠福建、覆盖浙赣粤部分区域,与国际物流接轨,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初步适应厦门及其服务腹地需求的物流体系;至2010年基本实现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和信息化,物流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初步形成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至2020年成为介于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之间、对接台湾的现代物流枢纽城市。

二、重点扶持的项目和企业
  3、重点扶持的项目:市级规划的物流园区;列入市重点扶持的大型专业配送中心和批发市场;保税仓库、监管堆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4、重点扶持的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从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大型连锁经营、快件物流企业。

  5、市重点扶持的物流项目及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全市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每年进行资格确认。

三、物流用地政策
  6、对新增物流用地,以出让(自用)方式供地的,按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指标分别计收配套费;物流园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用地,免收配套费;提供货物仓储、包装、运输业务的物流企业用地,按自用工业用地计收配套费;重点物流项目用地,按自用工业用地配套费85%交纳;商业批发配送中心地价按商业土地出让金的50%计收;市政府实收标准低于《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按省规定的标准征收配套费;地价款中征地拆迁费可按征地拆迁进度分期缴纳。

  7、物流园区原有企业利用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设立物流项目,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性质不变。

  8、企业改制、以地入股、作价出资设立仓储、包装、运输物流企业的,所使用的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按工业仓储类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9、收取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扣除土地管理业务费等费用后,可由财政部门返还物流园区管理机构,专项用于物流园区的开发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物流财税政策
  10、对重点扶持的物流项目和企业,可申请市财政贷款贴息额度;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企业物流信息化,可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采用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项目,可列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申请政府科技“三项”经费;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和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可申请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优惠政策。

  11、物流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属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2、物流企业经营货物运输业务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代理与货物运输有关业务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检验检疫费、装卸费、报关报检费、港杂费、仓储费。

  13、物流企业经营收入不能分别核算货物运输收入与代办业务收入的,按“代理业”征税规定执行。

  14、物流企业经营其他业务的收入,按其适用税目税率征税。

五、加快物流重点项目建设
  15、依照《厦门市物流发展规划》,抓紧制订东渡-保税区-航空港、海沧、杏林和浏五店四个物流园区的专项规划,先期推进东渡-保税区-航空港和海沧两个物流园区的建设。

  16、重点发展机电、化工、汽车、家具、建材、石材、果蔬、生鲜食品等大型现代化的专业配送中心和批发市场及快件物流。

  17、列入市重点扶持的大型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物流快件企业,其配送车辆由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统一标识,在城区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等实行绿色通道,过桥减半收费。

六、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参与现代物流业建设
  18、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及多种形式的合资合作,允许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广泛参与现代物流业的建设,享受国民待遇。

  19、对投资物流园区和重点物流项目的可放宽审批。

七、加快物流行业的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20、应用国际通行标准和规范,构建全市统一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与物流园区、工商企业、银行、税务、保险、口岸监管等机构联接,加快市场推广应用步伐。

  21、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运营第一年提供免费使用服务,第二年减半收费。

  22、对积极应用EDI、GPS和互联网技术以及广泛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包装等设备设施的工商企业,予以扶持。

八、积极开展对外物流协作
  23、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加强与国际知名物流企业的合作,特别是加强与厦门经济联系较为密切的台湾香港及东南亚地区的物流协作。

  24、着力引进国内外大型航运企业和国际知名的专业物流企业入驻港口和物流园区,做大做强港口物流和保税国际物流。

  25、借助区域经济协作机制,积极为企业提供跨地区的联系接洽和相关行业咨询服务,鼓励厦门的物流企业到协作区内布点设网,密切经济联系,促进共同发展。

九、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26、依托院校、专业培训机构或举办专业培训班等形式加快本市物流人才的培养。

  27、将物流专业人员纳入我市的人才引进目录,对引进的物流专业优秀人才,享受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十、加强领导和协调。
  28、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制订全市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并协调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培育和规范物流市场,开展综合统计分析,做好综合信息发布;组织协调物流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建设。

  29、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物流服务市场。

  30、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区(含保税区、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可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自行拟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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