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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邮政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26 生效日期: 1990-12-26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务院令第六十五号发布施行。为了把贯彻执行《细则》变为全社会的行动,进一步完善邮政法制建设,维护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发展,现将学习、宣传、贯彻《细则》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细则》,逐条学懂弄通。学习《细则》,一是要同学习《邮政法》相结合,《细则》是根据《邮政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是《邮政法》的具体体现,因此要通过学习《细则》,把《邮政法》的学习贯彻进一步引向深入。二是要同工作实际相结合,要在组织认真学习《细则》的同时,紧密联系邮政通信工作实际,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明确邮政工作的法律地位和邮政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依法搞好邮政通信服务工作。三是要同局风建设相结合,通过学习,要以《邮政法》及其《细则》为准绳,规范邮政企业的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树立“从严治局,全网协作,优质服务,信誉第一”的良好局风,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教育职工勇于同违反邮政法规的现象作斗争,坚决揭露,打击贪污、盗窃和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等破坏邮政通信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各局要明确和落实宣传任务,积极利用新闻媒介和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广泛向社会宣传《细则》的内容和意义,要有针对性地介绍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重点宣传邮政通信的社会性以及受到社会保障的必要性。通过各种宣传方式,使社会各方面和广大用户知晓《细则》的有关规定,确保《细则》在全社会得以实施。 
  三、抓好执法工作。要注意以《邮政法》及其《细则》为法律依据,协调好同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邮政法》及其《细则》已规定了必要的社会保障条件,这些规定对各有关部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邮政通信部门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关系。首先,各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弄清本地区邮政通信现状,提出需要在执法中解决的具体问题,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依靠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社会各部门建立以法制为依据的相互协作和配合的正常关系。第二,要抓紧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法规性文件,凡与《细则》相悖的,尽快提请有关部门修改。第三,及时收集各方面的反映,对于在贯彻实施《细则》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部。第四,要抓紧制订行政处罚具体办法和程序。 
  为了配合学习、宣传、贯彻《细则》工作,邮政总局拟将《邮政法》和《细则》汇编成册,印发各局,供干部职工学习,各局也可以自行编印一些学习宣传材料。 
  四、要加强学习、宣传、贯彻《细则》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要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方式方法得当,真正把《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扎扎实实地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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