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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0 生效日期: 2003-07-30
发布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国税发[2003]133号

国税各直属局、区局、地税各区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做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例如:
  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 要调整;
  2、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 的负债需要调整;
  3、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4、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企业应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 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涉及应纳所得税调整的,如属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如属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二、社会保险
  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为全体雇员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的女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三、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
  《企业会计制度》第53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
  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 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这里所称的预付帐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预付帐款外,其他预付帐款不得计提坏帐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时,应将其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四、办公通讯费用
  办公通讯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 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办公通讯费用补贴,包括移动电话、小灵通话费补贴。
  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 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指列入社保的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五、一次性住房补贴
  企业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前参加工作且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 性住房补贴资金,在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内准予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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