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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十政办发[2003]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我国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和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经济纠纷,减轻诉讼压力,促进经济合作与交流,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仲裁法》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十堰仲裁委员会已正式成立。为了认真贯彻《仲裁法》,加快推进我市仲裁制度的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仲裁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增强仲裁法律意识
  要贯彻实施《仲裁法》,建立完善的仲裁制度,必须学习宣传好《仲裁法》。《仲裁法》颁布实施已8年了,但从我市的情况看,对《仲裁法》的学习和宣传还很不够。不少人对仲裁的性质、特点、基本原则、作用和程序了解不多,不会或不善于运用仲裁手段解决经济民商纠纷。因此,各级政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把《仲裁法》的宣传学习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各相关部门、各基层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仲裁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各新闻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开辟专栏、组织专题宣传《仲裁法》。普法主管部门在普法检查验收时,要把《仲裁法》的学习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广泛的宣传学习,使全市公民尽快熟悉《仲裁法》,增强仲裁法律意识,掌握和运用仲裁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规范合同管理,自觉运用仲裁手段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
  规范合同签订与管理,是推行仲裁制度的重要基础。因此,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停止发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合同文本,制定和推行符合《仲裁法》和《合同法》要求的合同文本。律师、公证机构要积极指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帮助规范合同及仲裁条款。各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等要提高合同质量,对过去签订的合同要进行全面清理并可补充仲裁协议。各单位要加强与仲裁委员会的联系,在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签订合同,订立仲裁协议时,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仲裁机构的指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仲裁工作,学会运用仲裁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在经济活动中,要注意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仲裁机关自身建设,提供优质仲裁服务。
  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是仲裁委员会的宗旨。仲裁委员会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与企业和其他各单位的联系,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要坚持依法秉公办案,保障仲裁质量,以公正、廉洁、高效取信于当事人。要加强与市、区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争取司法机关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同时,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思想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仲裁队伍,树立仲裁机关的良好形象,为创新十堰发展环境作出贡献。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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